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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年年底,昆明市中院对云南绿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企业诈骗发行股份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云南绿大地企业发行股票诈骗罪、伪造金融票据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款1040万元。 绿大地前任会长何学葵被判处十年徒刑,其他负责人蒋凯西、海报、赵海丽、赵海燕等也分别被判处6至2年3个月徒刑和罚款。 这是迟到的判决。 何学葵等人将为当年的“冲动”付出代价,但市场上不断有人认为惩罚过轻。
格陵兰诈骗股票发行案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案件严重,性质极差”,但该案审理一波三波。 最初一审法院的合规和判决结果等方面也是如此。 年12月2日,相关法院作出罚款400万元“缓期执行”原董事长何学葵等负责人的判决,引起舆论震惊和市场强烈质疑,在昆明市检察院的抗诉下,此案迎来转机。
毫无疑问,与大庆联谊会、江苏三友等企业进行虚假上市不同,绿地诈骗持股事件更为“典型”,最重要的特点是在众多集团博弈中。 除发行人及其干部外,中介机构、地方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等相继卷入,昆明中院的一审结果确实难以为继。 与相关法院的判决相比,昆明中院的判决明显较重。 何学葵迄今为止的判决从三缓四起达到这次徒刑十年,这是最有力的说明。 尽管如此,无论上市公司和何学葵等人是否上诉,或者最终审查的结果是否与一审完全相同,绿色大地事件本身都没有画上“句号”。
其一,去年沪深交易所相继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但对于虚假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不如鞭长”。 根据《证券法》第189条,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批准。 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募集资金的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证券法本身有漏洞,导致虚假上市的企业,即使被曝光也不能被责令退市。 显然,这一现象应关注相关部门的要点。
二是绿色大地事件“性质极坏”的原因,第一是虚假上市对市场、投资者的不良影响,这也是中国证券史上永远无法抹去的污点。 而且,无论被判处多少徒刑10年,都已经通过股份转让的方法获得了“回报”,更无法提高利益。 一家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通过包装造假“光明正大”混入资本市场,最终造假者偷走了“胜利”的果实。 市场上发生了这样奇怪的事情,到底是对谁的讽刺呢?
其三,绿色大地事件可以说是a股市场的一大“缩影”。 一个是充满地方保护主义的阴霾。 绿地出事后,上市公司向上级求助,地方领域管理部门请求,地方领导进京为绿地谈情说爱等,证明了地方保护无处不在。 二是违约价格偏低的弊端再次凸显。 未被命令退市伪装企业,中介机构、发审委员会等至今未被追究责任。 三是中小投资者成为嵌入方。 1040万元的罚款中,绿色大地的投资者必须承担其中的大部分。 由于东窗事件,绿色大地股价大幅下跌,投资者也蒙受了巨大损失。
近年来,新股包装粉饰的表现现象愈演愈烈,监管部门不得不在考核公司启动ipo财务鉴定,这其实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绿色事件的判决,光停留在对公司的罚款和责任人的被判刑上,肯定没有什么意义。 重要的是,监管部门应该采取强化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重演”。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绿大地案并没有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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