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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先
针对此前绿色大地、胜景山河等类似造假案例的中介机构的处罚,创业板首次涉嫌诈骗上市的万福生科案的初步行政处罚结果,给中国资本市场带来了与以往不同的清风。 抛开“一罚不罚”之前流传的东西,不仅采用了“一罚不罚”,还限制了推荐机构的业务资格,将责任范围扩大到了赞助人、业务负责人、内部控制负责人,但这一事件一直以来给市场留下了很大的疑问。 万福生科大学的上市中止风险被排除了吗?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言人当天在对比市场判断万福生科将面临退市风险问题时表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万福生科进行行政处罚后,深交所将根据行政处罚意见和万福生科违法行为后果的消除情况,依法采取规则,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根据《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万福生科不触及上市中止的条件。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对万福生科年报没有“否定”或“不能表示意见,情节严重”,而是出具了“突出了一些事项”的保存意见评鉴报告,因此暂时消除万福生科事务所被及时公开谴责而陷入“上市中止”的风险。 除非在随后的监管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行使公开谴责自由裁量权,否则万福生科公司不会选择行使公开谴责自由裁量权,这也是市场评价万福生科暂时不触及上市中止条件的首要原因之一。
问题就在于,年度报告审计机关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涉嫌粉饰会计的企业直接参与审计服务机构出具的保存了这一“突出了几个事项”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法律性质有所保留。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责任会计师是否有权在该案调查期间出具具有特殊意义的年度鉴定报告。 例如,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可能公开谴责关联企业,发布导致关联企业直接退市的审计报告吗? 这个鉴定报告在法律上有效吗?
证券监督委员会发言人5月10日当天的情况通报显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在万福生科出具的上市鉴定和年报的鉴定中,未尽到勤勉尽责,缺乏鉴定手续,在获取鉴定证据和形成鉴定意见方面存在不当行为,出具了鉴定报告 这些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拟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138万元,并处罚金,吊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对会计师王越、黄国华签字警告,分别处以10万元、13万元罚款,均采取终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的措施。 给予签字会计师邹宏文警告,并处以罚款3万元。 该通报还透露,中磊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问题审计机构的严重违规情况,法律比较对存在严重利益冲突的万福生科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有效性当然也值得怀疑。
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通常追溯到过去,但与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其他年度审计客户不同,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个别签名会计师作为万福生科造假案直接负责的问题服务机构和签名负责人,是特殊时期为问题企业出具的具有特殊意义的报告,其真实情况 换言之,对万福生科财务局粉饰决算负有重要责任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担任万福生科年报审计机关,出具年度审计报告,不符合法理,至少失去了公众的信服力。
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特别是交易的全部责任要消除公众的疑虑,需要按万福生科聘请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年度报告,或指定相关第三方审计机构独立复核。 第三方复核报告支持中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者比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积极的,交易所应当免除万福生科就此问题直接公开指责,纠正相关错误继续交易; 否则,在公开谴责后,必须下令退市。
从这个意义上说,万福生科上市废止的风险并未完全排除。
(作者是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 )。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万福生科终止上市风险被排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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