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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过两次“租税修订”,初步建立的能源税制体系,至今尚未形成以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为首要目标,各税种、税制因素相互配合、相互关联、制约的较为独立的税制体系。 高能耗、高污染行为和产品课征收的专业性税种不足,国外广泛采用的能源税、碳税等在能源税制中应起主体作用的专业性税种尚未被引入我国税制。 不仅如此,对部分出口增长过快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也给予出口退税、关税减免等政策优惠。

“刘满平:环保导向的能源税制改革不能再耽搁了”

文/刘满平孙莉莉[/s2/]

能源税对于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生态环境至关重要。 在我国经济转型、产业转型进入关键阶段之际,能源税制改革日益紧迫。

目前理论界所说的能源税制主要是指能源税收。 从世界范围来看,能源税收主要分为能源生产税、能源销售税、能源消费税、能源环境税、能源特别税五大类。 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目前没有征收特殊的能源税,不是单一的能源税,而是与能源相关的税等共同构成了税收合一的能源税体系。 因此,我国的能源税制属于广义的“能源税制”。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国能源税制不仅包括上述五类税收,还包括收益金、资产收益和行政事业性应收款项、行政事业性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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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能源税制在节约能源、比较有效地利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起步时间晚、体系还不完善,能源税制不够统一、大体不系统。 当前能源税制下,能源资源收益分配不合理,能源产品价格不完整,能源产品价格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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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过两次“利改税”初步建立了能源税制体系,但至今以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为首要目标,各税种、税制因素相互配合、相互关联、制约的相对独立的税制体系尚未形成。 各能源税收政策分散在增值税、支出税、资源税等税种中。 由于各税种设计当初没有统一规划,不遵循统一设计,各税种在促进节能环保的作用上功能划分不清晰,容易发生重复征税,相关规定设计零散,衔接不畅,缺乏系统性、整体性。 与国外相对完整的能源税制相比,我国现行税制缺乏比较高能耗、高污染行为和产品课征的专业税种,节能环保目标不确定。 国外广泛采用的能源税、碳税等在能源税制中应发挥主体作用的专业税种尚未引入我国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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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我国的能源税收优惠政策单一,范围相对狭窄,力量不足。 税收优惠办法仅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窄,影响了税收式支出的调节效果。 我国对废物利用、新墙体材料、风力发电、环保设备和技术等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但范围相对狭窄、力度小,只体现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中的部分能源上。 对新能源的税收优惠力度特别不足,不利于大规模开发和宣传。 税收优惠政策中仍存在“反绿色”措施,对部分出口增长过快的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给予出口退税、关税减免等政策,对部分能耗快、污染严重的涉外公司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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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能源税制管制空之间狭窄、税收规模有限,整体税率过低,不同能源的税率趋同,管制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对大部分能源产品实行税率17%的增值税,这不仅是人均平均能源同样不足的英、法、德、意、日60%以上的能源税税率,也是人均平均能源相对不足的 另外,对不同的能源采用相同的税率,也不利于诱导能源成本偏好的转变,从而改善能源成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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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作为公共资源,其开发收益的分配应反映在全民共享上,但现实情况是,政府向能源公司征收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合计不到2% ),也征收一定比例的特别受益金,但由于能源上游市场的垄断性,能源收入 特别是在一点资源型城市,能源产品的开发利用带来了一系列的外部价格,在现行税制中无法充分表现出来,公司开发利用资源的外部价格还没有完全内部化。 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等外部价格基本上由能源产业的上游公司、能源资源丰富的地区承担。 另外,现行税收体制不能很好地体现能源的稀缺性,降低了公司采用的能源价格,降低了能源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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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税费设计中,由于计税依据不科学,资源差距收益不明显,对能源价格变化的影响缺乏考虑,资源税税费负担普遍较低,地方收益过低。 消费税中,征税范围过窄,对能源利用控制度低,节能环保对消费品没有优惠待遇。 由于征收环节不合理,将征收环节设置在生产环节上,最终客户只能感受到能源产品价格的高与低,缺乏税收意识。 加税实行价内税是不合理的。 使用价内税,客户每次支出应税产品,不知道要为此支出多少税,无法强化客户的节能意识。 根据世界通行做法和现有技术的解决难度,燃油税按量定额、价格内征收,显然不是一种长时间可行的快速发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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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税制外,采矿权录用费和采矿权录用费的首要问题是收钱标准过低,前者比国际水平低约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后者是国外平均标准的七分之一左右。 我国现有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实际上是矿区招聘费的不同表现形式,是矿区招聘费的重复征收,公司的负担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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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特别收益金于2006年3月从每桶40美元开始征收,当时原油的平均价格低于每桶20美元。 年11月将起征点提高到55美元,但由于近年来资源恶化、资源条件多导致的混合化、安全环保绿色化、生产要素和物价刚性上升的影响,东部油气田普遍处于盈亏极限或亏损状态,没有超额收益。 此外,由于资源税在全国范围内由从量收费改为从值收费,实际上征收点的提高也减少了公司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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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目前中国的油气公司通常是上下游一体化的综合油气公司。 根据目前各地出台的两种基金征收办法,一体化公司必须在各产销环节缴纳,存在重复征收。 特别是价格调整基金,政策依据不充分。 对能源产品等经济生活基础产品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变相提高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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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能源税制改革首先需要改变能源税制立法次序低、缺乏稳定性和权威度的现状。 如果只有新颁布的公司所得税是法律,其他许多能源税政策法律地位低,且没有单独的税费,基本上是通过修订和补充基本税收法规条款形成的,则很难全面掌握,同时实际执行也受到各方的干涉

“刘满平:环保导向的能源税制改革不能再耽搁了”

(作者)刘满平;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孙莉莉: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刘满平:环保导向的能源税制改革不能再耽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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