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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又一丑闻。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南纺股票,自2006年以来连续5年虚构利润为3.4亿元。 现在,东窗事件将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警告和罚款50万元,同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事实上,已于年3月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经南纺自行调查调整上一年度财务数据后,明确企业年、年连续两年亏损的真实情况,*st (因年度企业每股盈利0.07元,年取消*st ) 只是,基于企业自我调查的财务大规模洗澡并不彻底。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过两年多的调查表明南纺有越来越多的业绩造假行为
难怪投资者对此强烈不满。 假的3亿4000万元,罚款50万,这样的处罚,说难听点,应该和儿戏差不多吧? 但是,咆哮了一下,打开《证券法》一看,对上市公司虚构利润的最高处罚为罚款50万元,原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南纺股票的最高价解决了。 说起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的处罚过轻的批评,实际上并不符合。 那么,能否就此认定《证券法》中规定的处罚条款不恰当呢? 也许不能这么简单地下结论,因为这里处罚的对象是上市公司,罚款是上市公司支付的,实际上是所有股东支付的。 股东被上市公司的虚假报告欺骗,本来就遭受了不小的损失。 目前,企业受到惩罚的是客观上克扣了股东的权益。 这让他们更加陷入两头受损的不自然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对上市公司的惩罚越重,股东的损失显然也就越大。 由于大多数股东是无辜的,同时也是事实上的受害者,所以继续增加对企业的惩罚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在海外市场实践中,实际上对普通股东承担的企业罚款通常不会太重。
那么,企业虚假价格过低的问题怎么办呢? 法律法规的威慑力量该怎么办? 对于虚假行为该如何实行有力的打击呢? 我认为这里重要的是严惩虚假案件的当事人。 由于虚假是企业当事人的高管所为,其行为给公司和股东都造成了损失,这些当事人很可能受益于制造成本和虚假陈述。 因为,只有严惩企业的相关董事,让违法者付出比违法收益更大的代价,才能形成对虚假行为的高压态势,抑制并最终消除证券市场上这种行为的存在。 由此可见,现在需要的无疑是加大对虚假当事人的惩罚力度。 对于任何虚构的几亿利润,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的人,他倾家荡产都不为过。 另外,对所涉相关中介机构也要进行跟踪,给予相应的处罚,不能轻易放过。
去年万福生科诈骗上市事件震惊了市场,当时证券监管委员会对企业的处罚也是顶级罚款50万元。 企业董事长直接作为负责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其个人资产也因民事赔偿而被冻结。 应该说万福生科诈骗上市的当事人为诈骗行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这还表明沪深股市有规律,造假者不仅风险极大,最终也无法补偿损失。
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违法行为首先发生在年前。 企业原会长等一部分干部去年因私设金库、受贿、挪用公款罪等被检察院起诉,被法院定罪。 从时间上推测,虚构的利益也发生在这个集团掌权的时候,作为企业的主要管理者,不能逃避其责任。 也就是说,他们很可能还摆脱不了“公开违规、不公开重要新闻罪”的嫌疑。 因为,不排除追加罪名的可能性。 有关部门应当向司法部门提供企业利润相关的消息,对南纺股份利润造假的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认为符合刑事处罚条件的,应当坚决予以处罚。 未达到刑事处罚的,也需要相应的行政处罚。 必须让其他有虚假动机的人,特别是可能有效果的人,从那里打消想法。
有虚构利润和欺诈上市等行为的企业需要处罚,但毫无疑问应该强调对当事人的处罚。 严惩违规者,整顿市场秩序,可以从根本上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也可以逐渐恢复市场各方面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信心。
(作者是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市场研究负责人) )。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桂浩明:对造假案当事人就该罚得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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