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816字,读完约5分钟
◎苏培科(外经贸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
在刚刚发布的《年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首次以专栏形式警告银行资金池财科技商品“五项罪”,要求建立机构间、市场间的风险隔离墙,分别计算投资收益,使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资金池业务令人担忧的是,第一,这些理财产品出现了“期限不匹配”。 发行的许多理财产品以预期收益率为发行条件,实施“短期贷款”,加以不透明的运用,因此既不有效监管,也不容易明确责任。 这些财科技商品背后对应的投资标的发生“有毒”资产时,如果实际投资收益不符合预期收益或发生亏损,资金池的风险只能是新客户成为老客户
对银行资金池财科技商品发出第一个风险警告的是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在他看来,资金池业务本质上是“庞氏骗局”,一旦投资者失去信心退出,资金池鼓捣将停止,它也是未来几年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的潜在来源。 随后,银监会意识到了潜在的风险,在党的“第十八届党代会”之前就开始警告银行的资金池业务风险。 今年以理财业务为重点监管工作,对“资金池”进行现场检查,对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池”类理财商品的自我调查修改、“解包复元”,严格限制银行理财资金进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的公司、商业
监管手法显然是正确的。 不幸的是,银行和信托企业试图避免银监会的监管措施。 他们迅速将资金池业务转移到证券企业、基金企业、期货企业、保险企业等机构,避免了银监会的监管,证券公司的理财业务规模也迅速出现了“井喷”。 但是,证券公司的资金池业务主要为银行、信托等机构提供渠道服务,虽然只获得1万分之3到1万分之5的手续费,但存在着市场间、金融系统间的风险。 证券公司将这些资产证券化后,影子银行的风险和信贷危机将进一步杠杆化。 目前,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大简化了证券企业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程序,降低了证券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准入门槛,允许证券公司包括应收款、信用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产权。 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不动产等不动产都可以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证券公司可以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获得佣金收入和管理费,也可以将自己的库存资产证券化直接获得收益。 如果证券公司乘机将理财中的“资金池”和渠道业务打包证券化,金融风险将进一步倍增。 为什么这么说呢,说资金池业务就像“庞氏诀窍”也不为过。 这种以“创新”之名挖掘空子的方法是当前中国金融分工监管下的典型特征,是利用不同监管主体进行监管的“套期保值”,因为资金池自身的风险和风险没有得到任何缓解。
笔者认为,肖钢首先从管理证券公司、基金的理财业务入手,将“第一把火”烧到证券公司等机构的资金池业务上,对证券公司的资金池业务采取“解包返还”,抢占市场间套利的资金池产品,在宏观层面引发潜在的金融风险。
从这次证券公司创新大会的情况来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当前证券公司的资源管理工作“创新”确实保存了意见,“创新必须与风控合规动态均衡; 监管工作必须跟上创新”,设定了证券公司创新“没有普遍的持续性违约和风险”的两个底线,监管必须最大限度地支持创新”的前提条件。 这与笔者提出的合规创新理念相契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似乎真的要在这方面插手。 从这个角度来看,肖钢缺席证券公司创新大会似乎也是有道理的。 如果他去“庞氏骗局”的公布和加强监管的观点,证券公司的信心自然会受到打击。 如果他去发表违背自己观点的“创新”演讲,涉嫌“搬石头砸自己的脚”,那么他的缺席可能就是对过去证券公司“创新”的原谅。 但在创新的“五个共识”中,无疑渗透了他对证券公司的吹风和监管态度。 证券监管委员会将询问证券公司的资金池业务,金融监管各部门似乎在动,但至今仍局限于分工监管,各管理者容易留有死角和灰色地带。
当务之急是,我们的金融监管框架需要尽快改革,需要通过各部门之间的监管通道,“一行三会”分享监管新闻,形成金融监管包围。 并且,监管部门要及时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和完整的监管框架,“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特别是在金融机构混业化快速发展的情况下,金融控股集团的业务涉及诸多金融业,业务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金融风险更加分散,监管难度加大,传统的分工监管体制更容易有效监管整个金融集团的风险 如果我们继续继承分工监管,除了覆盖面不足外,各种交叉的金融财富技术商品还会进一步扩散金融体系的风险,这不利于我国的金融安全,建立统一、协调的金融混业监管机制迫在眉睫。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苏培科:对资金池业务需各部门合围监管”
地址:http://www.pjstzwhg.com/pbrd/68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