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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
国家工商总局对“国酒茅台”商标的这一“初审通过”,显然感到相当意外和困惑。 微博红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昨日在微博上表示,“国酒茅台”通过工商局商标局初审至少违反了四条法律法规。 《广告法》第七条、《商标法》第十条、《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包括“中国”和开头字母的“国家”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让我们来看看其中的一个规定。 中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中“不得采用国家级、最高级、最高等级等用语”。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共公司或者其他依法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斥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得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 》的规定。
事实上,根据这类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国家工商总局于年8月决定将“国家+商标指定商品名”申请为商标,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家+商标指定商品名”的,予以“驳回”。 这是贵州茅台此前多次申请“国酒茅台”商标,“均被驳回”的基本背景。
在这种背景下,此前多次被“驳回”的“国酒茅台”商标申请,突然被柳暗地“通过初审”,显得十分奇怪——明明商标申请的违法性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工商部门为什么前后不一?
必须意识到,如果首批“国酒茅台”的“国家+通用名称”商标申请通过审查,一旦开启先例,不仅有直接违法之嫌,还会带来进一步的连锁效应,造成潜在的无限后患。 如果茅台以外的许多知名白酒也效仿,纷纷申请自己的“国酒”商标,工商部门为什么要应对? 其实,一直以来围绕“国宴第一用酒”的身份,山西汾酒与贵州茅台发生过激烈的争执。
另外,如果“国酒”的商标得到承认,烟草、药品等其他行业的制造商也同样步白酒公司后尘,竞相申请“国烟”、“国药”等商标,最终是否导致了类似商标的大量泛滥? 那么,《商标法》等国家法律所拥有的认真、权威为什么会得到遵守呢? “国”这个文字本身所蕴含的“国”称号的尊严和神圣性,为什么会得到保护?
更何况,对比茅台等高级白酒,日前温总理确定强调:“今后各级政府、国有公司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购买烟草、高级酒、礼品。” 最近发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也确定了“政府各部门不得购买奢侈品”的规定。 这意味着,“茅台”这样的高级奢侈白酒作为国家和政府用品将失去合法性,所谓的“国酒茅台”将无法在客观事实层面上成立。 如果制造商一直强调茅台“国酒”的标签,那么一定有欺诈的嫌疑。 根据《商标法》,“夸大推广,不得采用欺诈性标志作为商标”。
无论如何,都没有“国酒”这样的商标申请先例,完全没有法律和现实的合理根据。 对这类商标申请,工商部门应尽快纠正错误,坚决依法驳回。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国酒”成商标:这个先例不能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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