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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允峰
摆脱了内部交易阴影的st高陶再次坐上了重组列车。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8月10日宣布,将恢复st高陶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审查程序。 在证券监管委员会严格清理内部交易的背景下,违规者最终付出了代价。 ( 8月11日《上海证券报》)
st高陶内幕交易案有两大看点。 一是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刘宝春成为“官员内幕交易第一人”。 二是内幕交易的收益率之快、程度之高震惊了投资者。 st高陶发布消息后,11人涨停,刘宝春夫妇盈利749.9万多元,杜兰库盈利425万元。
从st高陶内幕交易事件可以看出,内幕交易问题的根源之一,在于市场上每个投资者知道新闻的时间差异,也就是新闻的不对称。 为了消除内部交易,严格的新闻发布制度需要从根源开始。 证券市场上发生的新闻向市场传播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真实性是阻止内幕交易的有力方法。 只有及时有效地向市场发布发行者的新闻,让内幕新闻更快成为公开新闻,内幕交易也会消失。 a股市场对新闻发布有确定的法律规定,有强制性要求,但a股市场的新闻发布还有完善的地方,内幕交易的严格化需要细分和严格化。
从根本上追求内幕交易的第二个因素是我们惩罚力度不够。 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刘宝春被判5年徒刑,罚款750万元,处罚看起来很严厉,但实际上在这起内幕交易案中刘宝春获利750万元。 如果犯了美国的内幕交易罪,最高可以判处25年监禁,可以提出所有不当利益,将罚款加倍。 香港股市也一样,内部交易参与者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会崩溃自身。 内部交易的最大优点是巨额暴利。 惩罚力度缺乏制约力,所有制度都形式化的话,内部交易事件将不堪设想。 毕竟,暴利的诱惑无法对抗隔靴搔痒的惩罚。
内部交易被禁止的根本原因还在于管理内部交易的法律条款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 2003年。 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根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就可以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
这个规定其实是对中小投资者民事诉讼权利的限制,如果缺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投资者就不能追究民事责任。 另外,内幕交易罪的证实是检方的证实,不是检方的证实。 但是,内部交易的信息是秘密的,除非当事人事先识别账户,否则检察取证将难以登天。
另外,国内市场内幕交易盛行也与股市交易文化有关。 对大多数人来说,拥有内部信息非但不丢人,反而感到自豪。 实践着“除了内部情报以外,神马都是浮云”。 这样的文化“土壤”培养了许多依赖内部信息生存的投机者,打击内部交易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但是,我相信,只要找出内幕交易的根源,在实施根源严格的管理措施的同时维持一定的期限,打击内幕交易可能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要对内幕交易“追根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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