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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哲
耗资巨大的河南汝南“梁祝故里”如今荒凉热闹的山西娄烦“孙大圣故里”辛苦两年只建成了一个接待中心。 据记者调查,在许多地方,曾经争得面红耳赤的“名人故乡”,建设过程虎头蛇尾。 ( 8月23日《新京报》)
这几年,因“敲脑袋”而导致决策失误和投资失误的事例比比皆是。 日前据媒体报道,乌鲁木齐市新建的18米高的花卉雕刻“飞天”在受到广泛质疑后被拆除。 同样引人注目的是,广州一年花了4920万元将市内16座高架桥的路面漆成黑色,但由于路面在雨天打滑取消了录用,广州市首次承认考试失败……
在市场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个别事故或极少数“决策失误”,但如果频繁发生或大范围发生相关问题,就不太正常了。 在笔者看来,失败的决定大部分是由违背科学规律的盲目决定造成的,这里至少反映了两个外部因素。 一是国内舆论相对宽松,对于失败和失败的决定,一般来说决策群体还没有达到“巴特必比”,没有给决策者形成“如履薄冰”的外部监督氛围。 这种“宽松”的环境,决定者在做出决定时“容易做出决定”。二是缺乏事后的制度解释责任规定。 不仅缺乏国家级法律问责机制,而且党纪相关规定也缺乏细化的量化标准。
但是,不能无视频繁发生的各种失败的决定极大地影响了政府的公众信心。 屡屡发生的“豆渣工程”、“半途而废的工程”,损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更严重地损害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这不排除一点失误的决定出发点是好的,但一个“失误”和“失败”的结果从侧面印证了公众对“绩效工程”、“形象工程”的推测,大大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另一方面,决策失误现象和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已经影响着社会民生的正常快速发展。 据世界银行估计,“七五”至“九五”期间,我国投资决策失误率为30%左右,资金浪费和经济损失约4000亿~5000亿元。 主教练说,我国最大的浪费不是战术决策的失误。 这样,错误的决定、错误的决定决定危害的大小。
处理经常出现的决策失误和决策失败,除了要加强公共监督权、增强话语权、改变外部监督环境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法律惩戒和纪律解释责任。 目前,我国对官员决策失误大体上性别规定较多,党的十五届党代会上已经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但多年来行政执法(决策)的事后追究还停留在制度构建层面。 法律上对决策错误的追究还空小白,具体细化标准首先分散在地方性“红标题”的规定中。 例如,2009年,四川眉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36号文件——《眉山市政府部门决策失误复核和公开道歉制度》,规定了政府部门复核失误并公开道歉的两种方法。 虽然有具体化的趋势,但总体上地方性的问责规定仍然难以操作,问责力度较轻。
公众看到类似的“孙大圣故里”烂尾工程,心痛不已,有关方面不可漠然置之。 无论是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还是从严肃的官风政风的角度来看,决定为其“敲脑袋”付出相应的代价都是不可缺少的,这就需要从制度和法律上尽快做完全和跟进。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孙大圣故里”成烂尾决定失误须追究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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