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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
近日,上证所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法回购股票的业务指南》。 其中,第18条第3款允许内部人士和大股东在回购中减持,笔者认为实在不妥。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出台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共股份管理办法》。 其中,《总则》部分规定:“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共股份,是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认购本企业社会公共股份并依法注销的行为。”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回购对象只有社会公共股份。
2008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集中招标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取代2005年《管理办法》中的《集中招标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
无论是2005年的《管理办法》还是2008年的《补充规定》,都没有确定回购期间大股东及内幕能否在二级市场减持股票。 也就是说,按照上市公司回购对象仅限于社会一般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期间,大股东及内幕减持时不将股票出售给上市公司,而是出售给其他投资者,这样做行得通吗?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这两个文件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假设在上市公司回购期间,允许内部利益相关者和大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股份,他们不知道上市公司什么时候回购,因此很可能成为上市公司的回购对象,“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共股份”可能只是徒有虚名。 因此,回购期间,不应该允许内幕、大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 否则,“社会公共股份回购”将发展为“内幕、大股东股份回购”。 这两个概念正好相反。 另外,回购期间,即使内幕、大股东在大宗交易市场减持,也应该禁止。 因为上市公司的回购会促进股价,内幕、大股东利用其新闻特点,同样有可能在大宗交易市场间接获得超额利润。
股份回购常常成为内部人获利的工具,内部人需要减持时,安排企业宣布或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此次上海证券交易所《准则》第8条第1款规定,回购价格区间上限超过以前一定时期股票平均收盘价的150%,必须通过回购股票预案证明理由。 很明显,这也是内幕和大股东利用内幕新闻从事内幕交易获取超额利润,或者担心上市公司的定向利润输送。 如果回购价格区间过高,内部人士和大股东很可能会利用新闻特点进行高投资。
只是因为《指引》第十八条第三款允许内幕及大股东在回购期间减持,所以只需要为此向企业报告即可,这等于为内幕和大股东的内幕交易和定向收益打开了便利之门。 市场人士本来期望交易所《指针》能够摘取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政策的补充,并对内部人士、大股东回购期间的股份减持做出确定的限制规定,但遗憾的是,《指针》与大众的期望相去甚远。
我国台湾地区为防止回购期间的内幕交易而采取的措施比较有力。 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28条规定了《回购期间禁止出售内幕的规则》。 笔者认为,a股市场相对于美国股市等成熟市场,内幕、大股东掠夺性更强,法规约束更少,因此,根据台湾地区的方法规定,所有非社会公共股东在上市公司回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抛售,以防止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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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熊锦秋:上市企业回购对象到底是谁?”
地址:http://www.pjstzwhg.com/pbrd/62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