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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生
近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在发布的“回答投资者提问”中发布重要消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批准设立“中证投资者快速发展中心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中证快速发展)。 保险局表示,中证的快速发展是一家专门从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性机构,通过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建立投资者权利代理机制,帮助投资者维权。
大陆资本市场建立20多年来,其快速发展的成果已经举世瞩目,但与市场快速发展不一致的是,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建设滞后,投资者在遭受虚假欺诈、内幕交易之害时,不容易受到现有制度的保护 因此,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建立中证快速发展帮助投资者维权,可以认为是监管部门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但是,笔者认为,该机构的设立无法处理a股市场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从而产生新的疑问。
中证的迅速发展为了实现维权的目的,计划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 如果没有一家企业的股票,投资者即使受到这家企业的欺诈,也不会帮助投资者维权。 我认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权是国家赋予的权力,不需要像投资者那样通过持股来行使其权力。 因此,证监会为了帮助投资者维权,不需要拥有某企业的所有权,如果过分强调这一点,就会掩盖监管部门作为政府部门对投资者应承担的责任。
一个更严峻的问题是,既然这个中证发展迅速,需要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那么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来自哪里? 如果该企业是由一点机构投资设立的,它必须对股东负责,不会出现公益义务,但如果由国家财政投资,在购买某企业的股票时,事实上使国家财政承担了股市风险。 由于该机构与证监部门有天然的联系,为该机构从事内幕交易打开了便利之门。 我们不应该警惕的是,在当前权力没有进入制度牢笼的情况下,中证发展迅速,反而可以利用制度赋予的权利与上市公司一口气进行内幕交易,一旦发生这种事件,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伤害非常大。
监管机构为了代理投资者的维权,确立了这种机构的目的,但如果自身不发起维权的诉讼,为什么要帮助投资者维权呢? 更有可能的是,反而由于其存在,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申请权利,寻求法律援助的通道被切断了。 目前,司法部门对投资者的维权诉讼中,还存在证券监督部门需要对上市公司做出处罚决定的前提条件。 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欺诈行为的监管如果有一点懈怠,投资者就无法行使维权要求。 即使今后司法部门再次提出,投资者的维权也只能依靠权力支撑的中证的迅速发展。 那样的话,他们的权利主张几乎无法体现。
目前投资者的权利没有得到比较有效的保护,不是因为监管部门缺少某上市公司的股份而不能行使监管的权利,而是因为在市场整体制度设计中过分偏重于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无法发挥投资者的权力。 按理说,投资者手中已经有股份,他们在遭受上市公司欺诈后,可以单独或合作寻求法律援助,但尽管舆论呼吁仍在持续,但投资者的集体诉讼仍得不到法律支持。 如果这样的制度设计不改变,中证的迅速发展不就能尽全力帮助投资者维权吗?
如果证券监管委员会愿意帮助投资者维权,更重要的行动是大力支持投资者诉讼,利用其权力积极与司法部门沟通信息,哪怕只是一点点取消投资者维权诉讼方面设定的前提条件。 而不是为司法部门设立限制投资者权益维护的前提条件提供可能性。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中证快速发展真的能帮助投资者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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