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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
上一段中小板绿大地造假上市案刚刚被判决,近日创业板爆出万福生科造假上市案,造假金额也有可能超过绿大地; 投保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应当直接退市诈骗上市者,赔偿投资者损失,追究相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笔者非常赞同这一点,要从根本上根除虚假上市,就必须让虚假上市企业直接退市。
退市制度与主板不同,创业板没有“退市风险预警解决”的环节,只有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环节。 另外,在一些案例中,创业板上市企业可以不暂停上市,直接中止上市。 有人开玩笑说,一般情况下,创业板上市企业必须触及直接中止上市的条款,概率相当低,因此企业退市比上市更难。
发行人造假,将部分股票向外发行,从而导致部分投资者被挟持,成为阻碍企业退市的人肉盾牌。 有可能影响这部分股东的利益,如果不尽快建立虚假企业的直接退市制度,虚假上市是有利的。 尽管绿大地会长被判处实刑,但通过将股票转让给其他股东,可以获得很多上市壳的利益,即使向公开募集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也有足够的钱出售壳。 事实上,通常上市公司的对外发行比例只有25%,大部分股份由发起人持有,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只要减少一小部分,就可以承担全部赔偿,所有损失等于转移到其他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身上,发起人从股市开始大
虚假上市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再完善,社会公共股东也可以从企业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证券交易商、证券上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责任主体获得赔偿,对其他投资者和整个市场都极不公平,也存在很大的风险。
东京证券交易所表示,在有“虚假记载”、有影响力的情况下,被中止上市的中国香港,最近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复核)委员会决定维持撤销洪良国际上市地位的判决。 笔者建议,a股市场也应建立严格用药,责令上市公司造假并立即中止上市的制度。 如果申请招股证等以上市材料中主要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30%以上的比例虚增虚假行为,则无需经过风险警示、上市停牌等繁琐环节,直接中止上市地位。
中止上市并不意味着发行人等责任主体可以免除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等责任。 例如,与洪良国际造假上市比较,年中国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的强制令为法律依据,成功冻结了洪良国际新股上市获得的约10亿港币的净资产,要求企业将其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年6月20日,洪良国际终于与中国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达成协议,在停牌前以每股2.06港元的市值回购股票。 笔者建议,a股市场可以学习香港地区股市的方法,一旦发现疑似虚假上市行为,除被责令立即停止上市外,还应立即冻结责任主体资产,作为对其可能的行政处罚和投资者民事赔偿的担保; 防止发行人、实际管理者转移资产,逃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同样,责令虚假上市企业中止上市的,如果虚假责任主体违反刑法,也将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笔者建议参照成熟一点的市场规定,将《刑法》中“股票发行诈骗罪”的刑期最长延长为20年。 另外,《刑法》中确定了规定推荐人作假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填补制度空的空白。
总之,只有让虚假上市者浪费财产,才能一点点打消市场主体虚假上市的念头。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应责令造假上市企业直接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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