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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峯((经济学博士) ) )。
金融顾客的权益保护是舶来品。 世界金融体系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反思之一是建立金融顾客权益保护机制 目前,我国金融当局“一行三会”已经建立金融客户权益保护机制,开始研究对金融客户的权益保护,并逐步落实。 如果顾客权益保护法能尽快规定金融顾客权益保护的复印件,将有助于保障金融顾客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保障我国金融客户的合法权益,必须致力于打破部门间的利益隔阂。
本质上,金融服务和金融工具是商品。 作为金融服务诉求者和金融工具的投资者,如果遇到有权知道金融商品质量、新闻、风险的欺诈和误解而造成利润损失的,应该得到相应的救济和补偿。 在过去的30多年里,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市场完全是卖方市场,金融客户被动接受金融机构制定的服务条款,忍受着信用卡结算全额罚息、理财商品购买引导、存款和交易新闻泄露等条件的制约。 如果利益受损,许多金融客户会去申诉,如果向监管当局申诉,容易被“踢球”。 可以说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客户权益保护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金融行为混乱的发生,影响了我国金融体系运行的稳健性。
在相关法律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实现我国金融客户权益保护机制落地,必须积极打破部门利益壁垒。 受我国现行金融领域监管体制的制约,“一行三会”都在内部建立了金融客户权益保护机制,这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将金融费用权益保护功能集中在一个机制上有很大不同。 据传,我国金融监管当局既是“裁判”,也是“爹妈”。 除了实施金融风险监管外,还必须负责机构准入,保护机构要迅速发展壮大,尽量壮大自己的“一亩三地”。 但是,这种观念明显背离了金融市场混业、创新的快速发展趋势。 例如,财科技商品跨越银保保证创新,涉及央行支付清算体系,严格分级其中的客户权益保护,并不容易由某监管机构承担责任。 这个有问题。 如果金融客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该向哪个监管机构投诉? 如果各监管机构相继逃避其他监管机构的责任,他的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护? 即使一个机构实行了“第一问责任制”,在请求另一个监督机构协助时,也可能会有被拖延的问题。 特别是“一行三会”的监管资源不对等,而且人员构成和数量各不相同,在落实金融客户权益保护机制上各机构的业务负担也不一致。 要真正处理这类问题,各机构必须打破部门的优势壁垒,有效发挥协同效应。
在军队中行进,饲料是重要的保障。 加强我国金融客户权益保护,加快金融支出权益保护立法是关键。 例如,金融支出行业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隐私权的定义、建立金融支出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建立简洁有效的金融支出纠纷解决机制、确定各监管机构金融客户权益保护机构的合作责任等。 期待着将来中国金融顾客的权益得到世界第一流的保护。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金融花费权益保护要打破部门好处隔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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