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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生
8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一项决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策的试验区域内暂停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公司的设立和变更批准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实施。 这是中央政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的重要举措。 该决定通过后,意味着积极推进中的上海自贸区将实行国际通行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或取消在试验区内引进外资公司的政府审批手续,加快推进该试验区的推进。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以清单形式公开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而对外资实行哪怕一点点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其要求。 该模式的效益是使外资企业能够对照该清单执行自检,提前改善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提高外资进入效率。 但是,在我国,对外资的准入目前仍在实施政府考核制,这使外资公司无法适应,常常在考核过程中陷入荒谬,降低了外资的准入效率。
建设中的上海自由贸易区,是中央政府在上海出台的重大改革措施。 上海方面的改革决心很大,计划在海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港保税区和空港综合保税区4个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内落实“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该构想已于7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基本通过,上升到国家战术水平。 但是,根据“负面清单管理”的要求,它在很多方面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存在这些抵触情况的法律法规多达十几项。 如果严格遵循这些法律法规,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将会陷入困境。 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对上海自由贸易区给予法律豁免,可以暂时不执行有关法律。 这与国务院今年以来积极推进的行政职能改革不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的方向是一致的。
上海自贸区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该试验区建立后,上海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将大幅提高。 但是,中国今天的改革不同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改革,30多年前的改革,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改革自由度比较大。 今天,我国经济行业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健全,但这些稍有相应的政府部门起草制定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在部门立法后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越来越体现出政府批准的色彩,许多条款不仅不符合国际惯例, 仅仅在当今快速发展中也有的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这种改革是不完全的,也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
在当今全社会呼吁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可以积极响应国务院的要求,为改革扫清障碍。 但是,这次国务院要求的是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及未来其他地方可能发生的类似试验区域内暂停实施相关法律,也就是说,这些法律在试验区外的其他地方也有效。 其实,既然认为这些法律的某些条款已经过时,立法机关应该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使国内所有地区都享有相同的法律环境。 这一方面可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普遍性,更重要的是通过这样的改革,推动全国所有地区在招商引资方面放开手脚,开辟新天地。
当然,如果直接修改法律,使“负面清单管理”成为全国通用的模式,可能会淡化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意义。 其实,不需要担心这个。 今天的中国,已经和改革开放初期大不相同了。 那个时候,对很多改革吃不开。 这是因为有必要在部分地区进行试验,以免试行错误产生太大的影响。 但是,今天,深化改革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既然一部法律成为试验区必须废弃的障碍,那么很难认为在其他地区会起到正面的作用。
目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吸收外资,全球资金高度流通。 哪里政策宽松,环境开放,投资前景广阔,哪里就会成为外资进入的“洼地”? 既然认识到“负面清单管理”是提高效率,促进经济活跃化的模式,就没有必要限制在部分地区的推进,应该大力在全国通行。 这样,每个地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展开招商引资竞争,只要一个地区有竞争力,就一定能出类拔萃。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周俊生:负面清单管理应尽早向全国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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