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33字,读完约3分钟

◎熊锦秋

上市公司新日恒力近日发布公告称,二股东正能伟业将于7月22日分别与5名自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持股企业5000万股,占企业总股本的18.25%,据此正能伟业将不再持有新日恒力股

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7月8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和董监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票。 但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未确定禁止大股东异地协议的转让行为。

“熊锦秋:应当控制大股东借协议转让清仓减持”

笔者认为伟业减持行为可以达到合法合规,但这种行为可能会产生许多负面效应。 要稳定市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必须抑制这种减持行为。

转让可以实现“清仓甩卖”的效果。 在此期间,一些大股东董监高正在加紧减持企业股,未按规定公开或超额减持。 最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对其中一例进行调查。

但是,大股东等通过场外协议转让减持,持股解禁超过24个月的,大股东持股比例再大,也有可能一下子全部消失。 可以说通过协商进行减持股份的转让方法有“多快能节约”的优点。 “期权式”转让可能会有负面的示范效应。 此次正能伟业转让股权还有一个“创新”。 那就是,协议方约定,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受让方向正能伟业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全部转让金,但股权转让的时间为年1月7日以后。

“熊锦秋:应当控制大股东借协议转让清仓减持”

也就是说,即使全面禁止大股东、董监等6个月的减持行为,“期权”减持行为也可以规避禁令。 因为大股东可以主张减持行为在6个月后完成。 可以“清仓减持”或帮助大股东逃避增资义务。 原来,在证券监管委员会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增资的大背景下,新日恒力两大股东完成伟业,7月8日向新日恒力发函,承诺将择机增资上市公司股票,增资额在1050万元以上。 目前,伟业小量增资的承诺还没有落实,但清仓已经基本完成。 现在成就伟业的甚至不是大股东,也不知道是否有必要履行当初约定的增资义务。 “低价减产”可能会引起市场恐慌。 正伟业清仓减持新日恒力,与交易对手的协议转让价为每股10元,7月22日新日恒力的二级市值为16.58元,减持价远低于协议签订时的市值,证明正能伟业有可能轻视新日恒力未来市场的走势,这是毋庸置疑的。

“熊锦秋:应当控制大股东借协议转让清仓减持”

与大股东等协议减持的诸多弊端相比,笔者建议,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禁止这些主体通过协议转让方法减持。 大股东等通过场外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可能会比二级市场减持价格略有下降,但结果相同,市场取现资金的负面效应也相同。 这些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如果以各种打边球的形式减持股票,市场可能难以受到压力。

“熊锦秋:应当控制大股东借协议转让清仓减持”

当然,也应该深入思考为什么大股东等急于逃走。 这是因为股价过度偏离了其内在价值,只有防止股价过高才是处理问题的根本方法。

近期,在证金企业为稳定市场提供资金后,部分庄股涨停,其炒作意图明显。 为此,有必要立即严厉取缔庄家打捞的操纵行为。 此外,证金企业的盘保操作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必须根据价值投资的大致情况买入股票,不得买入估值稍高的股票,不得被少许主体视为冤大头或唐僧肉。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熊锦秋:应当控制大股东借协议转让清仓减持”

地址:http://www.pjstzwhg.com/pbrd/58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