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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持股时间达到3年的股东可以将部分古股转让给网上投资者,以增加新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数。 笔者对这一措施有不同的看法:首先,这将加强原始股东的权利; 其次,即使要发行库存,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其可行性也很低。

“A股市场推存量发行可行性不大”

有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可能与现行企业法第142条的规定相冲突。 根据企业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票,企业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河北省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认为,如果将存量的发行视为上市前的转让,这不违反《企业法》,但受让方获得的受让方股份不准在上市交易后一年内转让。 因为它仍然是上市前发行的股票。

“A股市场推存量发行可行性不大”

笔者认同薛洪增的意见,规定真正实行存量发行,不改变限制转让的性质是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唯一途径。 当然,有必要由此考虑库存发放的发放方法。 目前,《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库存发行针对的是网上投资者,是与其他增量发行股票混合向网上投资者公开发行,还是根据抽签结果进行预约,还是个人转让或定向发行,条文尚未确定。 混合公开上市的,存量股公开上市后,应享有与其他增量发行股相同的流通权利,但《意见征稿》中规定网上投资者购买的股票可以在上市第一天流通,因此违反了企业法第142条“一年锁定期”的规定。

“A股市场推存量发行可行性不大”

用什么样的发行方法不改变尺寸限制的性质呢? 首先,从美国的方法来看,美国的限制性证券持有人不是公开出售的方法,而是私下转让给特定的投资者,购买者受让后,这些限制性证券的性质可以不变。 具体来说,要在a股市场发行库存,必须采用非公开发行方法,也就是面向特定投资者的发行方法。 当然,目前的定向发行方法通常首要用于上市公司增发时,该发行对象不超过10人,因此有必要将该发行方法扩展至未上市公司初次发行。

“A股市场推存量发行可行性不大”

该发行转让不得改变限制性证券的性质。 也就是说,特定投资者从“限额”转让的股票,仍然属于“限额”的性质。 从“最小限度”转让的股份,仍然属于“最小限度”的性质。 这些股票将来与大股东一起出售时,必须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等规定。

“A股市场推存量发行可行性不大”

总体而言,全部认购存量发行股票的网上特定投资者,在1年锁定期过后,他们卖出的数量加上大股东卖出的数量,占该企业股票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 那么,要卖给谁,不卖给谁,或者以同样的比例解禁,安排满足相关销售比例要求,是非常困难的事件。 并且,根据《企业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同期发行的同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必须相同。 从目前的《征求意见稿》的意义来看,增量发行应该与库存发行同时进行,两者的发行价格必须相同。 只是,参加股票发行买入的股票至少有一年的锁定期,将来出售比例也可能有限制,需要承受较大的市场波动和价值成本风险。 那样的话,谁会参加股票发行的购买呢?

“A股市场推存量发行可行性不大”

无论如何,进行股票发行都需要考虑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兼容性,只为了增加新股的流通量,进行武断、违法的股票发行,是没有意义的,也会影响市场法制。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推高库存发行,其可行性很低。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A股市场推存量发行可行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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