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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宁
在湖南邵阳市违章停车,很快就会有一群市容教练“围攻”过来,开出10元的罚单。 8月17日,记者前往邵阳进行调查,邵阳市城市管理局复印的《市容环境监管者执法手册》显示,市容监管者的罚款将上缴区财政,适时结算后,其80%将被奖励监管者本人。
( 8月21日《潇湘早安》)
前面有深圳的“城管外包”,现在有邵阳的“城管委托”。 这两种现象折射出了两个问题。 一是目前城市行政执法力度严重不足,有必要利用社会力量治理城市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权被“外包”和“委托”后,不仅有被滥用的可能性,也有违反行政处罚法的嫌疑,应当及时纠正。
邵阳市城管局表示,市容监督开具罚单属于执法委托关系。 不可否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则,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规定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但根据这几个条件,“城管外包”和“城管委托”似乎都不符合要求。
第一个条件是“依法设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以邵阳“城管委托”为例,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临时聘用人员,不是依法设立的事业组织。 第二条是“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员工”。 临时聘用人员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是个大问号。 仅从第一条来说,“城管委托”是不合法的。
但是邵阳不仅委托了临时聘请行政执法权的“市容监督”,仅湖南就有株洲、湘潭等。 这样,许多城市管理者假装“法盲”或“法盲”。 这不仅给城市、政府脸上抹黑,也有可能将公民权置于不公正、危险的境地。
“城管外包”和“城管委托”的本质是将本应认真、公正、受监督的行政执法权“商品化”、“社会化”。 如果说深圳的“城管外包”是变相的“拍卖”或“出租”行政执法权,那么显然邵阳的“城管委托”是变相的“批发”或“出售”行政执法权,后者比前者更恶劣。
深圳的“城管外包”被美化为“购买公共服务”,也就是政府花钱; 在邵阳的“城管委托”中,政府还有20%的提成。 在笔者看来,行政执法权与其他公共服务和商品不同,不能买卖和加薪。 买卖和加薪可以降低政府的价格,提高执法力度,实现“执法经济”,但会让法律和地方政府失去公共信服力。
我们城市确实离不开市容监督,但市容监督必须是广大市民,而不是临时执法人员。 更重要的是,市容监督监督的对象应该是政府的执法部门,而不是普通市民。 也就是说,雇佣市容监督员执法不仅歪曲市容监督员的定义,也使政府执法部门逃避监督。
邵阳的“城管委托”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两个例子。 一个是在深圳“城管委托”后,黑社会人士成为城管协管员。 另一个例子是重庆秀山县的“摩的”司机被临时执法人员处罚,他成为临时执法人员后“报复”了对方。 我们认为行政执法权关系重大,不能让临时工和临时监管者执法。 否则,问题很多。
无论是“城管委托”还是“城管外包”,还是城管大量聘用临时执法人员,理由都是人手不足。 很明显,这个理由不能接受。 卫生部门管理卫生,公安部门管理交通,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环境保护,工商部门管理公摊……一旦确定了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就不需要委托和外包,城市管理部门的存在意义也需要研究。 即使需要加强城管工作,要充实的也是警察队伍,而不是“加大”城管执法力度。
邵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监管者无执法权,开罚单不妥当,确定与城市管理部门联系了解。 舆论质疑后,邵阳“城管委托”的方法很可能得到纠正。 但是,在笔者看来,需要纠正的不仅是政府“批发”行政执法权,还需要加大地方人大对《行政处罚法》的执行和政府对城管工作的监督等地方人大和有关方面的监督力度。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被批发”的行政执法权换不来美好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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