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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
实施近20年的《顾客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才迎来了大修,修正案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 草案从确定个人新闻保护、完善“三包”规定、加强对诈骗行为的处罚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现场以外的购物被赋予“后悔权”,如果冲动购物不喜欢,可以在7天内退货; 购买汽车、电脑、冰箱等耐用商品发生问题时,经营者拟证明“自身证明清白”; 诈骗惩罚性赔偿金额将由原来的两倍提高到3倍,自2009年正式启动修订手续以来,经过长时间反复的游戏手续,《顾客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终于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同时亮点多多。 之所以这样长时间提交审议,证明了这里面的利益是冲突的。 这强调了新“消化法”到来的难易程度,但这只是妥协的产物。
从以前呼吁将汽车购买者、购买者、患者、受教育者等纳入《消法》保护范围的现有草案来看,买车应该已经包括在内,但关于什么是顾客需要更加明确,应该限定在“生活费”的范围内 客户概念广泛,应区别于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并应是购买、采用、保留和处置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采用者。 无论面对什么样的商品卖方,顾客的权益都应该得到同等的保护。
但是,7天内退货的“后悔权”将大宗商品和不动产排除在外显然不合理。 蔬菜和水果确实不应该根据商品的性质赋予7天的“后悔权”,但是像汽车和房子这样“根据商品的性质不可以退货的除外”的条款怎么适用呢? 说白了,这只是房地产商、汽车销售商激烈反对的结果。 当然,最遗憾的是惩罚性赔偿条款。 新《消法》只是把原来的“假一损二”提高到了“假一损三”,惩罚幅度不仅依然很低,还封顶了。
根据新的《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客户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十倍的价款。 食品安全法的“假一损十”,在新《消法》中锐减为“假一损三”。 这不得不说是倒退。 从高低来说,新《消法》应该赶上《食品安全法》。 更何况,惩罚性赔偿本来就应该不在上面。
“假一损二”也好,“假一损三”也好,只要不是大宗商品,普通客户的“较真”价格就必须远大于可获得的赔偿,大多数人都自认倒霉,缺乏维权和监督的动力。 同样,公益诉讼人和相关组织的积极性也不能真正调动,对诈骗客的恶劣行为,受到社会的制约很少。 这不仅造成了产品标准“内低外高”、产品价格“内高外低”等不公平现象,也让商家从心底不重视中国顾客。
我们经常说,要惩罚奸商浪费财产,但实际上,决不能惩罚奸商浪费财产。 不仅只有顾客有权利意识,还有上不下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我们必须认为,奸商才不敢欺骗顾客。 食品安全也好,其他费用也好,我们当然需要更高质量的监管,但另一方面更要求顾客积极维护权利。 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什么样的顾客就会有什么样的费用市场呢? 这里重要的是,面对现实的价格和收益问题,法律以以上惩罚性赔偿条款支持顾客勇敢维权。 否则,如果客户手中没有利器,企业就不能真正尊重客户,我们的费用环境就不能自动诚实。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新消法应以更高赔偿支持客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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