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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宁

5月9日,环境保护部通报今年进行的华北六省市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结果,对88家公司处以罚款,总额达613万多元。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人员表示,地下水污染是严重违法行为,但公司和相关人员未负刑事责任,目前行政处罚最高限额也为50万元,违法价格过低,导致公司屡屡违法。

“冯海宁:惩治污染地下水公司不能心太软”

环保部门对88家污染公司处罚613万多元,每家只有约7万元,对这些污染公司来说就像“挠痒痒”,几乎没有痛感。 对其他公司来说也没有多大的威慑力。 但是,相关公司对地下水污染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不仅威胁着公众健康,管理的价格也很高。 日本在上个世纪判断地下水污染状况后,认为管理被污染的地下水需要800万亿美元的费用。

“冯海宁:惩治污染地下水公司不能心太软”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长期粗放式快速发展,监管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地下水污染状况可能比上个世纪日本地下水污染严重,用于治理地下水污染的资金越来越多。 据报道,118个城市约64%的城市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33%的城市地下水受到轻度污染,基本上清洁城市的地下水只有3%。 根据环境保护部的数据,90%的城市地下水被有机和无机有毒有害污染物污染。 地下水污染这么严重,处罚很轻。

“冯海宁:惩治污染地下水公司不能心太软”

从轻处罚污染物排放公司,首先在于现行法律太“软”。 我们有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但是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太小,最高限额只有50万元,没有纳入刑法。 据说1997年的新刑法中,分则特别设定了包括水质污染在内的“环境资源破坏保护罪”,但是水质污染刑事制裁是以空的形式进行的。 虽然水质污染频发,但似乎没有看到实际进入刑事手续的事件。 法律是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比较有效的武器,如果法律不“硬”,污染公司就会乱搞。

“冯海宁:惩治污染地下水公司不能心太软”

相反,在其他国家,水污染早就被纳入刑法了。 据说根据英国1974年施行的《污染控制法》的规定,犯罪小时,将处以3个月以下的监禁和/或400英镑以下的罚款。 犯罪较大的,处以两年监禁或罚款。 1970年,日本刑法典第142条《污染净水罪》规定,污染供饮用的净水而不能饮用的,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万元以下罚金。 与其他国家的刑法力量相比,我们最高处罚50万元,“太温柔了”。

“冯海宁:惩治污染地下水公司不能心太软”

其次,即使在现行法律中,有关部门在掌握处罚尺度方面也明显过于宽松。 众所周知,地方环保部门为了所谓地方快速发展的大局,往往看地方主要政治家的脸色,不敢惩罚污染公司,也不敢保护污染公司。 此次对88家公司罚款613万多元,平均仅罚款约7万元。 表面上看似法律不力,但实际上也与执法机关“心软”有关。 如果执法机关足够严格,最高限额为50万元的,也可以将平均罚款定为30、40万元。 最能证明处罚力的例子是,连污染公司的名称都不想公布。

“冯海宁:惩治污染地下水公司不能心太软”

我国正在大力治理地下水污染,但在“十二五”期间,预计污水治理累计投入将达到1.60万亿元,但与污染治理实际所需资金相比,显然还不够。 据悉,水利部门正在组织编制《地下水管理条例》。 如果该条例得到颁布实施,将对我国地下水污染的防治和更合理的利用形成有力的法律支持。 但是,必须认识到,常规条例威慑有限,远胜于将地下水污染纳入刑法。

“冯海宁:惩治污染地下水公司不能心太软”

简单来说,要治理地下水污染,应该“对公司负责人处以刑罚”、“对官员处以刑罚”,而不是“挠痒痒”之类的处罚。 笔者观察到,有人提出单独设立“水环境污染罪”,值得立法部门参考。

来源:澎湃商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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