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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评论家叶檀
一审作出了判决,但围绕绿色大地事件的游戏还没有结束。
12月9日,《中国证券报》发布副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表示,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企业涉嫌违法违规事件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年查获的典型上市公司诈骗发行案件,该案案情重大,性质极差。 调查发现,绿地涉嫌诈骗发行,披露、不披露重要新闻,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制作较为有效的说明文件和相关文件证明,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明确了绿色大地伪造的详细情况,其伪造之激烈和判决之轻令人瞠目。 任何尊重法律的国家、尊重法律的机构,面对这样的判决,都只能抗诉、准备追诉。
第一个罪名是,2004年至2007年,绿色大地利用其管理的多家企业,通过阴阳合同等方法虚增资产的虚构银行还款方法增加收入的资产,通过虚假进货方法流失资金,通过其控制企业增加销售额 调职后,企业连续三年亏损。 招股证明书显示,绿地虚增2006年末银行存款,虚增额占货币资金期末结余的一半以上。 绿色大地在最初上市前伪造了云南省工商局的说明。
绿大地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条“招股证明书、认购书、企业、公司债券募集方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制作严重虚假复印件”的情形,基于上述规定,
第二罪,2007年至2009年,绿色大地利用其控制企业,用阴阳合同等方法虚增资产的虚构银行还款方法虚增收入的资产虚增,用虚假的筹集方法流失资金,使其控制企业以回笼资金的方式虚增销售额,从而导致企业利润
上述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新闻,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虚假记载、 根据《不得有引人误解的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负有依法新闻披露义务的企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中记载的情况,
第三宗罪名是涉嫌伪造金融票据等。
从2005年到2009年,随着资产、购买、收入的增加,绿色大地伪造了近100张银行票据——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据。 二是在首批上市前,绿地伪造云南省工商局绿色大地前十大经销商、供应商工商新闻说明,云南生态技术有限企业、昆明汇源花卉园艺有限企业、云南万子红色园林花卉有限企业等企业印鉴,虚构销售合同、虚增 调查期间,绿地涉嫌隐匿、涂改100多份财务证明,金额达亿元,设立账外账——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非法发行股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伪造金融票据罪是指伪造票据、期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款、信用证或附件、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据的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破坏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够了。 没有必要一一排列。 地方法院对绿地的判决——发行股票诈骗案一审判处400万元罚款、责任人缓刑——不仅是对中小投资者的嘲弄,也是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巨大嘲弄。 他们在这个案例中表示,法律在股票之间被玩弄,地方企业的利益可以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 这已经不仅仅是上市公司的罪过了。
现在,投资者可以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提起诉讼,通过民事赔偿诉讼的方法让造假者浪费财产。 刑事判决得不到的公正,民事判决得不到,这是美国辛普森案向市民暗示的。 针对绿大地事件,新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了充分的努力,但绿大地民事赔偿诉讼代理律师团已经形成,追诉机制和民事诉讼一触即发。
除了要求机制,要求监管层的努力,我们还必须同时知道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良好的社会环境不是恩赐,而是每一个成功或失败的例子积累的。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叶檀:没有公平 绿大地案件不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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