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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评论家叶檀
民间金融合法化。
我国第一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将于3月1日实施。 民间金融规章出台太晚了,出现的这个亮点不多,但与其没有,不如有。
民间金融走出灰色地带见阳光,事实上进行了30年的市场行为,才得到认可,不知道该鼓掌还是该责备。 考虑到温州的特殊性、金改的慎重,温州民间金融改革相信代表着“主流”的意见。
在监管便利方面有明显利益,“一笔借款金额在300万以上”、“借款余额在1000万以上”、“涉及的出借人在30人以上”等情况,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告。 过去与民间金融无关,对风险视而不见,但在危机时刻逐一杀人的概率会大幅降低。
但是,该法规必须遵循上位法,必须在螺母壳中建造道场。
典型出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集资范围和上限,根据《条例》第21条,“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定向集资,投资于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 有资格按期间筹集资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200人是认定的一个标准,根据最高法年《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发行、转让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企业、公司债券的,或者特定对象 公司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依照刑法第179条规定“构成擅自发行、擅自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企业、公司债券罪定罪处罚。
其次,失去信用会导致处罚措施不充分。 民间金融风险增大的核心原因是信用丧失。 《条例》第十三条鼓励民间借贷当事人备案履约,履约新闻纳入民间融资征信系统,民间借贷当事人无需履行强制新闻披露责任。
罚款少得可怜,《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公司不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募集资金处以1%以上5%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募集的资金责令清算。 第四十三条规定,定向债券融资的公司或者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不履行预登记义务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尚未募集资金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筹集资金的,场所处以资金的1%以上5%以下的罚款。 这导致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罚款数量略有上升,从而减少了刑事罪。 这样的惩罚与其说是惩罚,不如说是暗中鼓励。
如果虚假的募股公司必须加倍还款,会多次制造虚假资金或失去信用吗? 如果没有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风险控制系统,妖怪变成美女的事情也是层出不穷。
笔者询问温州市场人士,是否愿意放弃地下民间借贷向阳光平台借贷,但大部分态度模糊,机构担心银行贷款利率以外的税收会被重税,阳光平台受到完全的信用纪律和严格的信用丧失处分。 如果效率不等同于地下金融风险,这样的平台就不是为了服务,而是为了监管。
民间有自己的风险控制方法。 在比较成熟的温州民间借贷服务网上,借贷数据被调查,一目了然。 几乎无一例外都是抵押贷款,没有法律认可的完全抵押品,借款几乎没戏。 在普遍的信用丧失市场上,贷款双方都将抵押品视为唯一的信用标签,关于无担保贷款,壁垒的基础牢固崩塌,摇旗是未来的事。
出借人现在需要什么样的服务? 是抵押品的真实性。 这是关键。 如果抵押是假的,或者反复抵押,竹篮就会打水。 随着双方过去的信用史、公司经营状况、信用逐渐培育,信用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温州民间金融也正在摆脱草莽抵押时代,走向现代信用时代。 很遗憾,条例和细则在信用建设方面都是软肋。
温州金改迈出第一步,改革不如把地下金融这只老虎关进监管虎笼,让高利贷这只老虎减少食量,让老虎伤人。 让老虎发挥作用,需要顶级的设计和系统改革,不是只有温州能做到的。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温州地下金融终入虎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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