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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企业是否具有公共性。 由于上市公司引入了一定比例的社会公共投资,因此具有公共性。 如果社会公共股东减少,随着公共性的丧失,上市公司也不值得称为公共企业,应该在此退出市场。

“缺乏公众性的上市企业应退市”

反映上市公司“公共性”的首要指标是股东数量、公共持股量、市场交易量。 在成熟的股市中,企业要维持上市或上市资格,必须满足“公共性”的相关指标要求。 例如,新交所表示:“股东总数不足400人,或股东总数不足1200人,最近12个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万股,或公开发行的股票不足60万股时,新交所一般会考虑启动停止上市和终止上市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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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股市场上,《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1994年实施的《企业法》中有关于上市公司“公共性”的规定,企业申请在交易所交易股票时,“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企业持有股票。 但是,2006年实施的《企业法》和《证券法》都删除了“千人千股”的规定,只保留了“企业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情况下,公开发行股票的比例在10%以上”的规定,将“公开发行股票的比例”作为公共

“缺乏公众性的上市企业应退市”

问题不仅如此。 重要的是,一点多重上市企业(在a股和H股等其他市场都上市的企业),在a股市场上市时,“公开发行股票的比例”是将a股和H股等合并计算。 例如中石油的总股本为1830亿股,当初向a股社会公开发行40亿股,只占总股本的2%多。 如果之前发行了200亿股以上的h股也不算在内,这样的发行比例显然违反了“企业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情况下,公开发行股票的比例在10%以上”的规定。

“缺乏公众性的上市企业应退市”

如果a股市场像成熟市场一样,上市公司为了维持上市资格也有“股东数量、公共持股数量、交易量”等“公共性”方面的要求,那么前几天“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放松大股东增长2%的约束”的方法也无可厚非。 但遗憾的是,实际上,a股市场对上市公司维持上市资格在“公共性”方面的要求非常模糊或根本没有。 再加上H股的“公共性”也被视为a股的“公共性”,所以在未来的a股市场上,可能会发生石油只剩下社会公共股或剩下的社会公共股,企业却可以保存上市资格的荒谬情况。

“缺乏公众性的上市企业应退市”

中石油和一些国有银行只发行了少数社会公众a股,而且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大股东自由增资2%,所以a股市场的政策市场色彩越来越浓。 这样的市场,政策可以充分地在股票中玩耍,当然对任何接近权利的交易都极为有利,但是这样的市场离真正的投资市场越来越远。

“缺乏公众性的上市企业应退市”

要建立真正有活力的投资市场,a股市场必须参考国际成熟市场的制度精髓。 包括直接为我使用那个小“惯例”,不能形成很多不伦不类的a股特色。 无论在哪个市场,国际惯例都是如果上市公司缺乏“公共性”就必须下课。 目前创业板有“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上的要求”,与此不同,a股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公共性要求是空小白。 为此,需要尽快增加上市公司对“股东数量、股票公开量、交易量”等“公共性”的要求,而且不能将H股的“公共性”视为a股的“公共性”。 否则,“a股公用企业”的名字将完全名不符实。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缺乏公众性的上市企业应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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