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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胶囊”事件曝光后,一些制药公司已经宣布召回有问题的药品,但吉林修正药业和吉林省辉南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否认该药品存在质量问题; 本来,一旦这个事件曝光,相关地方官员应该马上公开讨论和道歉,但是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推进部长、副县长李华一反而大谈功劳。 这样的结果令人意外和气愤。 很明显,“毒药胶囊”事件中的两个“主角”——一些监管者和公司,至少缺乏羞耻感,更缺乏严厉的惩罚制度。
首先,我们来看看过去对“欣弗”事件的解决结果。 据悉,“欣弗”事件在全国16个省区报告欣弗不良反应的病例有93例,11人死亡。 国家药监部门对安徽省华源生产的“欣弗”药品依据不良药论,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责令该公司停产维修,回收该公司大容量注射剂gmp证书; 取消该公司“欣弗”药品的批准文号。 另外,对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分别撤销职务,给予大过处分。 这种处罚的结果是,舆论普遍认为较轻。
毫无疑问,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制药公司要真正重视药品质量,不仅要加强道德文化建设,提高公司的社会责任,还要用严刑峻法“服务”,为有问题的公司付出相应的代价,才能对其他公司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因此,我们认为,暂停销售和采用有问题的药品是不够的,司法机关也应立即介入调查,依法严惩不法分子。
与劣质药品的制造销售相比,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司法解释和《刑法》。 因此,解决“毒药胶囊”需要重罚,部分公司应该关门,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必须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罚。 由于各种原因,过去制售假药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很小,仅2006年7月至2007年10月末的例子,全国药监部门共查处假药制售等违法案件28万余件,移交司法机关440余件,总数0.15%件。 这显然起不到惩罚和一罚百戒的作用。
据笔者观察,重庆市公布的措施似乎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严格。 去年6月,重庆高院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格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意见》指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人体健康受到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依法受到严惩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被判处死刑的,应当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另外,财经法律评论家刘兴成在《凤凰财经专栏》中写道,对食品采用工业明胶,通常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药品采用工业明胶时,通常要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的工业明胶作为食用明胶,相当于投毒行为,而且是专家对广大民众的故意行为,因此“投毒罪”
只有对制造和销售有毒有害药品的负责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才能真正对黑企有威慑作用。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能否以“投毒罪”严惩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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