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23字,读完约3分钟
很难理解农业部关于农药采用的禁令和卫生部规定的农药最大残留量之间的标准不同。 以立顿花茶检出的农药减多威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586号公告》是违禁农药,卫生部公布的标准中规定最大残留限量为3毫克/公斤,但欧盟最大残留限量仅规定为0.1毫克/公斤。
部门的标准又变成了“吵架”。 类似的现象不胜枚举。 例如,在不久前备受瞩目的“螺旋藻超过基准值事件”中,检查基准的差异变得明显,认证委员会和药监局在“吵架”。 而且,即使同样是大菱鲆料理,卫生部门、农业部门、质量检查部门的规定标准也不同。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施行后,有报道称,新法确定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大致内容。 即卫生部门综合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许多人认为,食品标准不同的时代已经结束。 但是,现在,以前很乐观。
截至2007年7月,中国整理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国家标准1817项,取消国家标准208项的领域标准2588项,取消323项。 2009年再次统一了相关标准。 本来,食品标准就不应该再“吵架”了。 但是,事实恰恰相反。 这是因为旧标准整理不彻底,还是相关部门继续制定“吵架”的新标准? 我们值得深刻反省。
相关部门在制定标准时可能是按照自己的标准进行操作的,但基本上是“家里蹲”,有一种大致的确信,即没有考虑相关标准,也没有征求社会意见。 另外,标准的“吵架”背后是否有部门的好处“吵架”也值得询问。 因为一个部门标准的高低,不仅是技术问题,也很可能涉及到部门的好处。
诚然,各领域的标准不是由独立公正的机构制定的,而是由相关部门主导,由部门背后的领域协会、领域公司实际操作,所以要照顾到部门的好处、领域的好处、公司的好处。 在不同部门的好处不同的情况下,标准的“吵架”是不可缺少的。
很明显,公众不是标准的“吵架”缠绕,而是最大的伤员。 如果不以公共利益为重,而以部门利益为重,相关部门同样会损害公共的信服力。 因此,要结束标准的“吵架”,不仅需要相关部门主动放弃部门的好处,还需要相关方面对标准的混乱进行彻底的管理。
特别是相关部门制定领域标准的特权必须受到制约。 例如,禁止部门随意制定领域标准、部门标准,以国家标准取代部门标准、领域标准。 制定国家标准时,不仅要有很多部门参加,也要让公众参加,还必须参考其他国家的标准,用“开门立法”的方法充分论证。 只有这样,才能以最严格的标准保证食品安全,以公共利益至上,减少部门利益、领域利益的生存空之间。
转载时请联系“每日经济信息”。 未经《每日经济信息》授权,严禁转载和镜像,违者必须追究。
每次预约都打电话
北京: 010-58528501上海: 021-61283003深圳: 0755-8359成都: 028-86516389 028-86740011无锡: 15152247316广州: 020-89660257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部门标准“打架”是否好处“打架”?”
地址:http://www.pjstzwhg.com/pbrd/6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