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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11日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上发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根据草案第九十一条和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基金可以转换基金运营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基金运营方式转换、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合同提前终止、与其他基金合并,均为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并可以看作是基金退出的渠道,但公募基金认为应该更顺利地建立“清盘”的退出渠道。
有人认为,用清盘方法退出可能会导致股票大额抛售等问题,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但合并方法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但是,这个理由有点牵强,一只基金面临清盘,其操作及其股票等资产配置不合理,如果将运营水平较低的基金纳入经营业绩较好的基金,将避免被纳入基金持股等资产的重新调整。 另外,两个基金要合并,必须得到两个基金投资者的多数同意,对于经营良好的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来说,从两个基金的合并中获利有多困难,并且一些成绩不好的基金热衷于高估值的投资股票 因此,从心底接受合并的投资者可能也不多。 现实中合并两支基金的可操作性不强。
基金退出的另一个渠道是清盘。 基金清盘是指基金资产全部变现,将所得资金分配给所有者,但现行法律规则规定的清盘退出机制,缺乏实际效力。 例如,根据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运营管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足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不足5000万元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原因证明和处理方案”。 一般认为,其中“二百人”和“五千万元”是开放式基金的红线。 但是,面对这种情况后,上述规定可能有所增加,以表明基金有必要提出处理方案。 不是强制基金的清盘。 事实上,对于长期表现不佳、规模缩小的基金,大多数基金企业都是通过自我认购、资金扶持等方式维持生存,这些红线也很容易回避。
另外,《基金法》第67条至第69条(对应于《修订草案》第93条至第95条)规定了基金合同终止制度,这可以视为比较正规的清盘退出制度,其中规定了若干情况下基金合同需要终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托管人应当组织清算组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比例分配。 但是,该清盘制度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话语权不大,例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况,但由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举办门槛较高,举办困难,其权利被搁置 由于开放式基金没有一定的存续期,所以除非基金管理者提出终止合同,否则基金很难出现清盘情况。
基金管理层不愿意主动撤出其管理的基金。 这包括基金企业保护既得权益,担心清盘后企业在行业内的声誉下降等。 另外,这些小规模基金,无论表现多么糟糕,对基金企业来说都是“壳”的价值,通过股权选择、资产配置,甚至各基金之间的收益输送,迷你盘基金都很容易实现超额收益,推动其他基金的发行。
笔者认为,对市场而言,基金清盘其实是一个很好的退出方式,有助于完善市场机制,维护投资者利益。 基金清盘表面上看起来像对基金执行死刑,但对投资者来说可能是重生。 投资者不必为成绩不好的基金贡献管理费,也可以就此结束。 如果是封闭式基金,那就更好了。 封闭式基金通常进行折价交易。 也就是说,很多投资者的买入价格实际上远远低于基金当时的净价,基金清盘现在的净价或有所减少,但投资者可以拿到的现金很可能高于投资价格。 另外,基金清盘需要改变股票,这有助于打破基金投资鼓励的泡沫,是对基金操纵市场的沉重打击,该制度可以让各方感知市场风险,化解市场泡沫风险。
为了完善基金清算机制,笔者参考私募基金和美国共同基金的方法,严格设定基金净值、基金规模、持有人数等方面的退市标准,一旦触及严格执行,如净值下跌0.7元,将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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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完整基金退出机制”
地址:http://www.pjstzwhg.com/pbrd/64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