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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企业法》,股份公司是为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开设置的二元制法人的治理结构,但目前a股上市公司强制执行独立董事制度,治理结构有向美英模式靠拢的迹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功能定位相互交叉。 这带来了棘手的法律问题。
《企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职权,检查企业财务,监督董事,包括高级管理层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等。 从许多上市公司不时发生企业董事和高管违规、失信的例子来看,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还不够充分。 一家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工作报告显示,在报告期内履行职责,在形式上、言行上只是“例行公事”。
上市公司监事会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仔细一查,原因很多。
例如因为人员构成不合理。 根据《企业法》,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企业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但现实情况是,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提名选出的职工监事,如果对董事、经理等企业领导尽职尽责地行使监督权,很可能会被穿鞋。 另一方面,股东代表监事只能分配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在独有的股权结构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人选由大股东操纵,监事会的独立性当然无从谈起。
例如监事会缺乏行使职权的比较有效的手段。 首先,通常上市公司没有赋予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合理费用的自行解决权。 其次,监事即使能够列席董事会,企业的顶级经营新闻也掌握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手中,上市公司通常很少主动向监事会提供许多真实、原始、可靠的消息,监事会难以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难以履行职责。
例如,监事会本身也缺乏激励和惩罚机制。 监事会在成立之初被赋予了重要监督的责任,但《企业法》第六章只规定监事不得侵占企业财产或者挪用企业资金,因违法违规给企业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监事不履行对董事总经理的监督义务的,等等 因此,只要监事不违法,无为而治也能平凡地生活。 监事会能否顺利通过既没有硬性的评价标准,也没有激励机制。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在众多上市公司董事、经理违法违规的案例中,监事几乎没有被追究过失职责任。
在世界各种公司治理框架内,监事会不是必须的设置。 美、英等国一元化的企业管理模式没有监事会在香港上市的部分内地蓝筹企业也只有独立董事,没有监事会制度的法国企业由企业章程选择是否设立监事会。 那么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还有必要存在吗? 对此,笔者有以下观点。
其一,上市公司监事会不是必须的。 如果有有为的才能,监事会越来越被边缘化,那么取消它或者部分取消它也未必是错的。 可以考虑在全力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确保独立董事独立公平性的基础上,修改《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是否设立监事会,由企业章程自主决定。 不设监事会的,原监事会的部分职能可以合并由独立董事执行。
其二,如果要保存监事会,就必须督促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这是为了确保监事会组成人员高素质、与董事、经理相互独立,赋予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基础条件和手段。监事会是否履行与职责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机制。
其三,合理划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能权限。 目前,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职能划分不清,存在诸多交叉,因此,对于保存监事会的上市公司,应在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共同目标的基础上,确定两者各自职能的要点。 因此,笔者的设想是,独立董事的宏观目标是,逐一发挥其独立公正的质量和专业技能,监督董事会所有重大决策的公平性和科学性,保障决策的公正和行为的妥当性; 独立董事应该站在中小股东的立场上,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监事会的宏观大目标应当检查企业财务等手段监督董事、经理业务行为的合法性,保障财务新闻的真实和业务行为的合法性。 监事会的立场首先应当站在企业职工以及银行等企业相关利益者的立场上。 根据《企业法》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企业职工代表。 由于该监事会中已包括职工利益代表,今后监事会也应妥善观察和吸收银行等利益相关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能交叉的不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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