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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表了《关于基金管理企业预防和抑制投资研究活动的内部交易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笔者认为,要管理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内部交易,必须管理上市公司新闻的选择性披露问题。

《意见稿》将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纳入基金管理企业内部控制,建立职责体系,使人落实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基金的内幕交易行为。 但是,华尔街流行的格言是“内幕交易是投资制胜的唯一法宝”,如果基金管理企业的投资研究者掌握了上市公司的内幕消息,怎么能比较有效地抑制利用这一消息的冲动呢? 另外,即使基金投资利用了这样的内幕新闻,外部和基金管理企业如何评价员工知道上市公司的敏感新闻?

“堵住上市企业新闻选择性披露大漏洞”

为此,应该更加反思为什么基金投资研究员等市场主体更容易获得上市公司的敏感新闻。 这引出了上市公司新闻选择性披露的话题。

在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新闻公开制度中,对新闻选择性公开的规制条文比较有限,最重要的是《上市公司新闻公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以业绩证明会、拆师会议、路演、投资者调查等形式,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宜 但实际上,一些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比普通投资者更早地知道上市公司如季度利润、销售额等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新闻。

“堵住上市企业新闻选择性披露大漏洞”

如果这种情况达到极限,最坏的情况也会发生。 那就是庄家与上市公司合作,庄家在市场上抬头,上市公司协助新闻披露。 根据当时上市公司的消息,首要目的是配合庄家的操作进行申诉,也有可能参与庄家事先策划炮制。

由于上市公司的选择性披露,普通投资者不容易平等获得这些消息,从根本上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 因此,要管理基金等内幕交易,首先需要管理来源,重点是上市公司要优先避免向机构投资者等泄露敏感消息。 美国的方法是,sec于2000年8月公布,并于当年10月正式实施《公平披露规则》(简称fd规则)。

“堵住上市企业新闻选择性披露大漏洞”

为了借鉴美国的fd规则,完善a股市场对上市公司选择性新闻披露的规制,笔者建议尽快完善现行《上市公司新闻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

首先,考虑扩大禁止选择性披露的新闻范围。 根据美国的fd规则,如果“合理的证券持有人认为该消息有重要性”,则该消息属于公平披露的范畴。 目前,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严重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应当公告,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内幕新闻”的范畴。 根据这些规定,“重大事情”有些属于内部新闻,有些不一定。 但是,显然“重大事情”的新闻也可以用于盈利,也是法律规定的应该公平公开的新闻。 现行上市公司新闻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得选择性披露,只包括“内幕新闻”,明显不完整,“重大事件”新闻也应当纳入禁止选择性披露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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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考虑规定新闻公平公开披露的时限。 《上市公司新闻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情的投资者仍不知道的,应当及时披露。 这个“即时”的概念很模糊,在现在的新闻技术条件下,“即时”必须尽可能具体地定义,最好在24小时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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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规定选择性披露的例外。 例如,在企业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与企业有特殊的业务关系,需要了解企业的内部信息,被称为暂时内幕的人,在此期间应享受例外待遇。 他们当然对这些消息负有保密义务。 各国通常规定,这些临时内幕在证券承销期和上市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与该证券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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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严厉打击上市公司协助庄家操纵的新闻披露行为。 不仅要依法惩处操纵者,而且要严惩上市公司相关人员配合炮制发布新闻的行为。 对此,《证券法》中还应当规定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堵住上市企业新闻选择性披露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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