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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团

在铺天盖地的广告中,好视力的护眼垫是处理眼睛疲劳、近视、弱视等眼睛问题的“利器”,之所以能达到这个“效果”,是因为添加了中药成分。 但是,检查显示,涂在良好视力的眼睛上完全没有效果,反而会让一些客户误了正规的眼病治疗。 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年二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摘要》中指出,好视力眼贴“广告推广适用范围超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复印件,利用患者形象和名义进行说明,不科学展示效果的断言和保证等复印件。

“刘英团:虚假广告何以活得有声有色”

广告中不得包含虚假文案,不得欺骗、误导客户。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普通胶片炫耀医疗效果,郑州新视明企业的行为是典型的欺诈行为。 首先,有欺诈的故意。 郑州新视明企业知道视力眼贴不是药品,但告知客户具有治疗效果,使客户陷入错误认知,希望或搁置其后果的发生。 其次,郑州新视明企业存在欺诈行为,除委托“权威机构”进行认证外,还将钱用于“镀金”。 第三,客户陷入错误认知是基于郑州新视明企业的诈骗,误以为好的视力眼贴有治疗效果而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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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的视力眼贴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从法律上看,中国射击队代言郑州新视明企业生产的良好视力眼贴取得经济利益的,应当对代言行为的后果负责。 美国广告法规定,代言人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保证”。 也就是说,广告中关于产品效果的部分必须基于事实,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采用者和直接受益者,否则将受到重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食品安全危害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不包括代言人,但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同于不承担法律责任,代言虚假广告的,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

“刘英团:虚假广告何以活得有声有色”

国家采取了许多“紧急措施”完善虚假广告。 《广告法》等法律规定,各种产品在进行广告推广前必须进行必要的质量鉴定。 特别是药品、保健品必须由专业部门鉴定。 只有在所有条件都符合法律规定,没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才允许发布广告。 广告发布前,广告刊登者管理部门必须审查广告文案。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也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信息类广告中含有提高治愈率、提高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说明疗效的广播电视广告的,禁止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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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良好视力眼睛的虚假广告为什么能“有声音”地活着? 全国政协委员巩汉林打破天机表示,“如果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严格履行职责,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任何虚假广告出现都不是好事。 关键问题是,包括政府、公司、一些明星在内,在这个过程中,彼此猫腻。 实质上,这就是腐败问题。 ”从批号来看,“良好的视力”是健康食品,但是作为生产健康食品和医疗器械的制造商,怎样才能生产药品呢? 一位专家在采访中说:“2003年的好视力是没有任何效果的保健用品,到2009年,怎么变成了不能添加药物的两种医疗器械?” 言外之意,不言自明——相关部门和郑州新视明企业联手以毫无疗效的“好视力眼贴”欺骗客户。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刘英团:虚假广告何以活得有声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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