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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牛散
最近有报道怀疑陈隆基通过伪造和贱卖方法挖出空正和股,但监管层认为应调查这种背信弃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据报道,2008年和2009年,正和股份两次将鸿远置业的51%股权转让给安捷畅达物流企业。 但安捷畅达并不存在,在名副其实的虚拟空壳企业那年,安捷将顺利获得的鸿远置业的51%的股权转让给了云南金山水。 年,正和股份又将剩余49%的股份转让给云南金山水,转换所得总额为5亿1000万元,据此云南金山水将鸿远置业的所有权收入囊中。
这些交易有很多疑点,首先云南金山水企业受正和股和陈隆基这两个实际控制者的控制。
其次,资产有贱卖的嫌疑。 鸿远置业的主要资产是位于北京繁华街道的国赫宫项目,按照市场价值,该资产价值必须超过21亿元。 但正和股份与云南金山水企业签订了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估值仅为13.73亿元。
其三,正和股份涉嫌虚假交易。 如果安捷达没有登记,提供的工商资料涉嫌伪造,正和股份新闻公开主张的与安捷达的股票交易属于虚假交易,通过股票交易获得的2亿1000万元收入涉嫌伪造。
其四,关于本体空手套白狼。 安捷畅达在收到5亿元借款后,可能支付2亿元股权转让金,利用上市公司资金购买上市公司资产,同样,云南金山水也可能借此类财务手段,利用正和股支付的6亿元购房款,偿还债务和购房款。
树立这一榜样的一条主线,其实是陈隆基是云南金山水的实际控制者,也是上市公司正和股份的实际控制者。 云南金山水直接或间接从正和股份低价受让鸿远置业资产,陈隆基借此挖掘上市公司利润空,为自己所有。
我们认为,这些交易可能涉及一些违约。 云南金山水和正和股份之间的交易本来是关联交易,但上市公司和陈隆基没有公开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正和股份在陈隆基控制下,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财务造假,由此产生的年报等新闻披露涉嫌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和陈隆基涉嫌以“安捷畅达物流”为交易对手,可能因此伪造企业材料、工商材料, 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伪造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上市公司以股票资产和低价抛售,相关责任主体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背信罪”。
目前,一些资本玩家急于通过买入壳等手段进入资本市场,控制某上市公司。 其目的是发挥上市公司的融资功能,基于能够大量融入利润输送的资本,上市公司采取低抛售高买入的手段,与控制者掌握的关联方进行交易,空挖掘上市公司、自肥控制者。 因此,客户对资产的判断报告可以根据其要求发行,想做高就做高,想做低就做低,一切都可以只为了利润而发送。
a股市场治市政策上市一年多后,发生了这种肆无忌惮的利益输送,挑战着监管的局限,限制了中小投资者的心理。 对这种背信弃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依照《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否则,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是空的话。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背信损害上市企业好处挑战谁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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