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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
近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发言人表示,关于探索金融业快速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优先股制度的总体要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并在条件成熟时尽快上市,没有确定的时间表。 我认为优先股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应对目前a股市场的小难题,但在运用中需要妥善进行制度设计,确保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对等。
优先股在我国早就尝试过了,1990年,优先股发行量为1148万股,约占总发行量的24%。 此后,由于1993年的企业法没有规定优先股制度,优先股在生存空之间缺失。 另一方面,2005年的企业法第104条中规定“每股有表决权”,所有股票都被强制赋予了相同的“表决权”。 也就是说,规定了没有表决权的股票不能存在。 这样,不能作为无表决权的优先股存在。 但是,2005年《企业法》第132条也规定“国务院可以对企业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规定”,这确保了今后上市优先股制度的法律空之间。
即使目前在企业制的框架下设立优先股有困难,但在其他公司的制度框架下优先股仍在生存空之间。 例如,2005年国家发改委、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10个部门发布了《创业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可以通过股票、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法投资未上市公司”。 这样创业投资公司就可以利用优先股的特点,防范风险投资的风险,确保收益,降低委托给公司管理团队的委托代理价格。
在a股市场新的历史条件下,上市公司引入优先股制度意义重大。 目前市场上对上市公司是否应该强制分红存在争议,认为强制分红可能忽视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差异。 如果让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期望现金分红的投资者可以选择优先股,想要分享企业成长成果的投资者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普通股。 对了,现在散户的投票表决权对散户来说意义不大,散户改变投票结果并不容易。 如果散户将持股转换为优先股,以放弃表决权换取股利分配的优先权,那么可能不会有损失。 另外,目前国有股权等大股东垄断存在,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低下,国有股转换为优先股,既可以减少国有股东和内幕对企业日常经营的参与,也可以使上市公司经营更加市场化。
他认为,要实施优先股制度,制度设计的关键是确保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对等。 例如,优先股享有固定分红的权利,因此通常没有表决权,但在对优先股好处的重要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优先股也需要表决权。 另外,优先股不是以债权而是以股票的名义存在,以股息而不是债券的利息的名义发行。 债权的利息必须随时支付,但企业损失时不一定能得到优先股股息。 特别是“非累计优先股”的情况下,如果当年企业获得的利润不按照规定的股息分配,股东就无法要求企业在今后的年度重新发行。 如果利息持续不足,应考虑恢复优先股的表决权,即恢复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优先股股东有权介入企业的日常经营。
在特定情况下给予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是为了防止优先股成为“弱股”。 但是,优先股东始终承诺接受固定股利,除此之外的权利应该不及普通股东的权利。 否则,优先股将成为特权股。 优先股股东享有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出资义务和不得滥用权力的义务。
虽然企业法在优先股中引入了认购法空,但在实际实施中应该完全重写整个企业法,毕竟其中对优先股还没有充分考虑。 企业法基本规定了优先股的投票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提出制度设计的根本是确保优先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等。
优先股出现后,在利用优先股对当前a股市场进行制度改革时,也需要注意确保客观公正。 无论是发起人的大股东、高管、特权者持股转为优先股,还是社会大众股东持股转为优先股,都建议由独立的第三方提出转换方案。 其重点还在于通过股东分类投票机制,防止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员和特权者享有特权的优先股。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熊锦秋:设立优先股关键是确保股东权利与义务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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