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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湘源
江平等五位法学家向因薛荣年等万福生科伪证案受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的原平安证券保荐负责人提出了请愿书,从一个侧面明确了证券法适时修改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诚然,正如虚假的万福生科在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时提交的申报文件一样,平安证券推荐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薛荣年等3人也从推荐工作的角度对该项目履行了完整的内部控制程序,所有公开报道披露文件看起来都很完美。 但是,这只能证明万福生科涉案的相关人员,特别是推荐工作的负责人薛荣年等人熟悉以形式主义逻辑为首要特征的行政审批制的指定席位技术,不能证明他们是无辜的。 毕竟,当他们带着毫无疑问的正面意见向万福生科提供推荐意见书时,那个被推荐的企业是撒了鲜红谎的赝品。 如果针对欺诈发行粉饰上市对象的“推荐不担保”都可以这样定义为“基本上勤勉尽责”,那么贪污渎职不也可以说是忠于职守吗?
五名法学家在论证意见书中表示,过度处罚可能损害证券从业人员的热情,损害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这样的说法,笔者不仅不被认可,相信很多证券市场的人们,特别是遭受虚假损失的投资者也不会被认可。 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只有严惩以做空日元为工作损害资本市场运行的不轨行为,才能较有效地起到遏制犯罪、维护正义、保护投资者的作用,证券市场也才能真正在“三公”下正常运行。 即使推荐等中介不为其援助承担虐待行为的责任,也无法想象这个市场的虚假欺诈会蔓延到什么程度。
让我们看看香港特区对洪良国际事件的解决。 洪良国际于2009年12月24日在香港主板上市。 由于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控招股证书存在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数据,投资者可能根据这些数据认购股票,并在发卡3个月后被停牌。 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香港高等法院向洪良国际将上市集资所得的约10亿元归还投资者。 这个申请曾经被否决过。 但是,香港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承认,申请了上诉。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终于实现了股东“把我的东西吃完吐出来”的愿望。 年6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判决洪良此前首次公开募股认购洪良股或在二手市场认购洪良股的投资者提出回购建议。 洪良国际共支付10亿3000万港元,为两年多前不负责任的行为“赎罪”。 回购完成后,洪良国际从香港交易所退市。 另一方面,4亿2000万元的万福生科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被给予警告,只被罚款30万元,没有触及退市。
正如江平等指出的,对万福生科案件的处罚存在严重的责任不对称,不可否认,对推荐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在某种程度上超过了同类案件的发行主体。 但是,这并不能证明“过度处罚”,而是反映了法律的不完善。 证券法对发现伪造但上市的公司,不仅没有规定像发行的未上市公司那样取消上市资格,也没有要求返还募集的资金,因此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前只能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处罚框架内作出相应的处罚。 这与法律明确规定对推荐机构和相关负责人的严格处罚形成了很大的反差。
值得观察的是,洪良国际作为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唯一账面管理者、中心经营者和保荐人的兆丰资本,因未履行保荐人的职责,被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执照,禁止向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并处罚金4200万港币。 作为万福生科的推荐人,平安证券被没收,罚款总额达到7650万元,但不是1罚2,也不是证券法规定的处罚界限的1罚5。 另外,平安证券只是被停止了3个月的推荐业务资格,可以看出中国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十分温情。 这也反映了行政监督在法律不充分的条件下削合适鞋的无奈。
解决万福生科造假案中遇到的难题,突出了修改法律的紧迫性。 证券法当然需要与时俱进。 否则,法制化保障市场化将成为空的语言。 黄湘源。
原文链接:日本新闻/财富//- 06/20/c _ 124882252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万福生科案凸显修订证券法的紧迫性”
地址:http://www.pjstzwhg.com/pbrd/6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