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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

上海公布的《促进创新政策决定(草案)》的规定,未按照本政策决定规定的程序决定和实施创新,未实现预期目标,未谋取私利私欲的,不在政府绩效考核中对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负面评价,并承担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 它被认为依法保障创新,宽容失败。

“上海为改革者提供容错机制是一种探索”

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设立容错机制,上海不是第一个,深圳和重庆都出台过类似的规定。 当时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兴趣和争论。 赞成者为改革者提供护身符,规范改革行为,有助于改革由过去的政策导向向法律导向转变,形成自下而上、自发改革的良好氛围,从而突破旧体制、旧习性、旧结构的束缚,促使改革者进行制度创新。 反对者认为,对改革者的免责有可能有机地骑在打着创新旗号谋取私利的人身上,改革也不是决定人的试验田,可以允许无限的反复试验。

“上海为改革者提供容错机制是一种探索”

上海的考虑事项和深圳重庆等差不多,通过这个政策决定将当地创新的好经验好方法制度化、法规化。 由于创新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问题,所以直接“犯法”的创新具有违法的治疗精神。 并且,创新事业存在思想顾虑、制度障碍、机制缺陷和优势壁垒等突出问题,通过确定激励保障措施、责任免除,建立事业机制,调动全社会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上海为改革者提供容错机制是一种探索”

改革是一个体制变革的过程,涉及许多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受制于改革者的知识和新闻限制,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应该允许改革错误。 特别是在改革动力不足、法制日趋完善的今天,保障改革者的自身安全显得尤为必要,只有这样,才能推动他们积极推进改革。 但另一方面,与常规的科学探索不同,后者的错误也可能导致重大损失。 从这个角度来说,改革确实应该尽量不出错,减少试错的价格。

“上海为改革者提供容错机制是一种探索”

事实上,上海创新决策需要处理的三个问题是:创新与法律执行之间如何界定,如何在宽容的试错与改革价格之间取得平衡,政策的稳定性如何持续。 关于前者,决策规定必须鼓励大胆创新,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禁止不限制,但在遇到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上海也确定了三条法治路径。 第一,申请国家授权考试第二,发挥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平台作用第三,上海市提供法治保障、授权考试。 这确实是可行的事。

“上海为改革者提供容错机制是一种探索”

对于试错的结果,没有看到决策的相关规定,但根据专家学者的意见,一个共识是对改革推进者合理免责,对改革负责人合理补偿,两者必须统一考虑,不能有失偏颇 因为如果试行错误由价格改革的承担者公共承担,一方面会加重人们的负担,另一方面改革得不到民众的公正评价,会产生很大的抵触感,今后推进改革将变得更加困难。 因此,从合理的角度来看,大多数人无法独自承担“试错”的价格,需要探索比较有效的补偿机制。 为此,要完善改革方案和程序,在进行改革前严格论证,确定各个环节的责任,正确界定和评价是“改革失败”还是个人冒进,改革失败后,要掩盖金权交易等腐败,逃避责任追究和法律处罚。

“上海为改革者提供容错机制是一种探索”

改革是风险很大的事业。 改革的风险主要来自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两个方面。 前者包括外部、舆论、对上级改革的评价、与现有政策和法律的冲突、改革的手段和方法、解决改革者多而杂的东西的能力、改革对象的反体制和游戏等。 这些风险改革者中,有些可以控制,有些则无法控制。 无法控制意味着改革容易出现问题。 后者是由改革者本人的道德引起的风险,如腐败、内部人的控制等。 在改革推进到深水区,法制更加凸显的今天,改革者的创新空之间越来越小,改革有了突破,改革者需要冒越来越大的风险。 所以,需要为改革者提供容错机制的护身符。 但是,与此同时,必须防范改革者自身的道德风险。 如果改革者权力过大,没有比较有效的约束,道德风险最容易发生。 因此,在创新这样的条例和决策中,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制约条件。

“上海为改革者提供容错机制是一种探索”

要在中国推进改革,成熟的改革者需要考虑各种风险因素。 由此可见,中国改革的成功取决于政策制定者能否选择分散改革风险、分散政治压力的方法。 上海对改革者的“宽容失败”是一种探索。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上海为改革者提供容错机制是一种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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