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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培科

证券监管委员会以“半夜鸡叫”的形式事先公开了28家ipo企业,引起市场骚动,引发各种各样的预想。 如果a股市场选择“以新闻发布为中心的监管框架”,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新闻必须充分、真实、准确地公开,成千上万的人必须隐瞒。 “半夜鸡叫”不符合“以公开报道为中心”的精神。

“须强化新闻披露的法律责任”

其实,这次的事先披露流程有了新的变化。 提前披露时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督部正式受理发行材料后,安排事先披露,第一次会见在反馈会后安排,取消答疑。 虽然与以前的审查流程相比有了新的变化,但是这些新的变化被“半夜鸡叫”稀释了,人们想象着为什么会因为“半夜鸡叫”而忽视了流程变化的影响。 虽然这是新股初选环节的一个小调整,但对新股发行的影响和监管意图的转变是显而易见的。 提前披露时间无疑希望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提高新股透明度。 事前披露后,一旦媒体和公众提出问题,发行流程马上结束,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像以前一样花了很多力气审查资料,结果没有问题被提出来。 ipo发审制度改革近十年来进展缓慢,目前新制定的审查程序在权力发审框架下应该是比较科学的,也是将权力发审引入登记制的过渡性措施,只是登记制的形式,约束和完善的机制

“须强化新闻披露的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以新股发行中的新闻公开为中心,有必要强化新闻公开的法律责任。 另外,还需要在《证券法》中确定资料申报、问答、登记环节违规文件的披尾和误导性陈述是违法行为,要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以免现在这样的低价钱成为“封闭制”。 过去,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起到了“老师补课”的作用。 打错了再重新打。 这样往复的发行流程,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低廉的报关价和高租金价造成了新股发行的“堰塞湖”和“三高”问题。

“须强化新闻披露的法律责任”

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在新闻披露和发行登记中违反的,应当承担较高的法律责任。 这样,没有实力的企业就不能轻易地关闭和包装上市。 堰塞湖”的a股市场目前需要这样的机制。 只有新闻发布具有严格的法律效果和严肃性,才能实现以新闻公开为中心的监管框架。 否则,就不容易了。

“须强化新闻披露的法律责任”

为了有效地引进社会监督系统,还需要必要的制度。 例如,如果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专家、律师、投资者能够一起分辨上市公司的瑕疵,则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质量将得到提高,投资者的利益将得到有效的保护。

遗憾的是,目前仍在权力发审框架下进行修补,上市公司质量纠错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不仅要加强新闻披露的法律责任和引入集体诉讼制度,还需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违约价格,尽早完善退市制度,建立优胜劣势败机制,完善民事诉讼等投资者赔偿机制,确保市场化监督约束机制的运用。

“须强化新闻披露的法律责任”

(本文作者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须强化新闻披露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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