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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申明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环境优先思想,实现了从《政策法》向《实施法》的转变,是中国环境立法史上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修订法的立法计划从“八届全国人大”到“十二届全国人大”经过20多年后,立法总目标在三年内从“有限撰改”变为“全面充实”后,于4月24日,《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终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审查后通过

如果说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是中国环境立法史上第一个里程碑,那么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应该被称为中国环境立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

首次写入生态保护红线、规定环境公益诉讼、设计日计惩罚制度、增加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通过这些亮点,人们从不同角度审视了新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首先,新法是具有基础地位的法律,也是适用性很高的法律。 例如,新法将重点结合实际修订原有的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环境经济政策、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污染物收集、污染物排放许可等管理制度,并特别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它们不仅可以独立适用,对个别环境保护法的“立改废”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有关行政法、民法、刑法在环境保护行业的适用也有统一的作用,并且对地方环境立法给予了相应的授权,留有余地。

“汪劲:环境立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

其次,新法规范约束了政府的环境行为,强化了环境监督管理的职权。 新法宣扬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环境优先思想,进一步加强了政府特别是政府对主要领导人环境质量的责任。 在赋予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更大执法权力的同时,也相应规定了对环境监督失职行为的制裁措施,以及接受环境新闻公开和社会监督的义务。 例如,针对普遍关注的雾霾天气,新法实施后,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污染源监测结果,而环境保护部门接到市民投诉后未解决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而且,过去地方政府为了应对审查和评价,经常要求环境保护部门修订环境监测数据。 因此,新法规定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实施行政制裁。

“汪劲:环境立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

最后,新法是科学借鉴各国立法成功经验、权责一致的法律。 与以往的环境立法相比,新法明显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因此,新法摆脱了政策法的痕迹,成为了操作性很高的实施法。 例如,对于每日连续处罚和处罚额度,授权环境执法机构可以按照排污设施运营价格、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违法所得等因素的明确规定执行,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 而且,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条款,但对于环境保护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即使一点点提交法院也不被受理。 根据新的规律,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人民法院仍然不受理的,社会组织可以请求人大进行立法监督,也可以请求检察机关进行司法监督。

“汪劲:环境立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

必须强调的是,教学法不足以自己动手。 由于新法生效还有半年多的时间,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及时做好相应的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完善工作,及时建立与新法配套的执法规范及其标准制度。 政府、公司、公众要认真了解新法的精神,为法律的实施做准备。 我相信随着生态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化,中国的环境法治一定会实现,中国的环境质量也一定会逐渐好转。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汪劲:环境立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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