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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将于5月1日开始实施。 引入退市制度是完全优胜劣势功能的必然要求,但如果退市制度不能惩罚发行人、保荐人等利益集团,反而给投资者挂牌,则这种退市制度的处罚对象可能会出现偏差。 为完善退市机制配套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加强推荐人和销售商的担保责任。 目前,推荐人首要享有署名权带来的好处,但责任不大。 以前对保荐人的违规最严厉的处罚,可能是去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胜景山河ipo保荐人平安证券发出警告信,两名保荐代表人林辉和周凌云被取消保代资格,但对保荐人特别是保荐机构的经济利益而言,这样的处罚伤害了皮毛,
为了保存现在的推荐者制度,必须发挥最低限度的作用。 这需要改变推荐者不只保证推荐的现状,强化推荐者的保证责任。 4月初就《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推行存量发行制度,但笔者建议在推行存量发行制度时,可以要求保荐人和分销商认购所有存量发行股票。
承兑企业的库存发行股由于有一定的销售期限,不得不站在投资者的立场上为发行者推荐,成为真正的一手托二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执行这一措施,现在推荐者和销售商多为同一公司,今后可以规定推荐者和销售商必须为同一公司。 事实上,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同样的方法。 台湾地区《发行人募集和有价证券发行解决准则》(年02月20日修订)第64条规定,有价证券持有人公开募集(存量发行)人委托证券承兑人销售,并在承销合同中注明认购股数的50%以上由证券承兑人自行购买。 a股市场可以创造性地借用这个方法,将认购率提高到100%,目的是加强保荐人的责任。
其次,加强发行人的担保责任。 目前,企业上市后,发行人享有的权利过多、责任少、法律处罚不充分、纵容虚假行为。 如果让虚假公司简单退市,投资者的损失就无法追究。
在现在的信用环境下,为了防止发行者假冒上市圈外的钱离开市场,发行者也必须为此提供信用保证。 笔者建议:第一,为公司上市,大股东将其股份托管给经销商,作为承诺不伪造上市这些股份的保证。 3年内发现虚假上市等行为时,大股东将这些抵押股票作为向投资者赔偿的资金来源。 第二,《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与其将原股东持有的转让资金用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不如将其用途逐步改为“发行人通过伪造等方式向投资者赔偿的专项资金来源”。 第三,《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建立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保荐人、托管银行需要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根据这一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等原因退市的,将这些剩余募集资金作为返还投资者的资金来源。
再次,强化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自我责任意识。 投资者必须擦亮眼睛仔细鉴别。 投资后,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各负其责,市场才能逐渐走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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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创业板企业上市需设可信担保机制”
地址:http://www.pjstzwhg.com/pbrd/69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