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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之所以无法区分利润,或者大股东将现金分红作为现金兑现的工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上市公司的分红方案由管理层和大股东直接决定。 因为这个分红方案只对经营层和大股东有利。 前几天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事项的通知》,其中对管理层和大股东缺乏比较有效的约束条款。

“实行分类表决制促上市企业分红”

《通知》还规定了中小股东在决定红利方面的一点权利,但都很虚。 例如,规定“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时,应该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需求”,但中小股东也不是铁板一块,对分红的意见也千差万别,听谁的意见算数呢?

“实行分类表决制促上市企业分红”

例如,《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调整或者变更企业章程明确的现金股利政策,必须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在笔者看来,这基本上是大股东计算出来的,可以说红利政策依然发生了变化。 这是因为,首先,如果采取现场投票方法,由于参考价等原因,中小股东不会去投票,现实中大股东有时会单独召开会议。 其次,即使提供方便的网络投票方法,也不是所有中小股东都参加投票。 预计中小股东将与大股东一起投票,因此要推翻大股东的意愿并不容易。 中小股东参加投票的意愿非常低,投票比率超过15%的情况非常罕见。 这对持股比例在总股东30%以上的大股东来说,即使15%的参与者中小股东投票反对大股东的提案,也很难达到参与者人数的三分之一

“实行分类表决制促上市企业分红”

其实,处理分红方案由大股东和管理层私设的问题也很容易,那就是实行分类投票制度。 2004年公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试行企业重要的几个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重要的几个事项必须通过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目前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不知道上述《规定》是否适用; 但是,目前市场上,社会公共股东与大股东及管理层的利益分割问题尚未得到切实处理,具体到分红事件上,需要继承分类投票制度,使中小股东能够比较有效地约束大股东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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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等问题充分反映了中小股东的意愿,不影响大股东的合法利益。 中小股东即使想多分红,也不会影响企业的快速发展。 因为,股价下跌,受害的是自己。中小股东在最底层,他们的利益得以维持,所有股东的利益都得到保障。 当然,红利分配给全体股东,管理层、大股东可以掌握的资源减少,不正当收益有可能减少。

“实行分类表决制促上市企业分红”

为了使分类投票制度真正有效,还可以进一步确定实施细则,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 例如,在分类投票时强制实施网络投票制度,切实提高中小股东参加分类投票的热情。 另外,可以辅助表决权限制制度,中国台湾地区有规定,一个股东拥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应当在章程中限制表决权。 a股市场社会的大众股东单独投票时,对持股率1%至5%的股东,表决权可以全部下调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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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实行分类表决制促上市企业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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