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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读《完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退市制度相关方案》(以下称《方案稿》),在第六章“再上市制度”中梳理上市企业暂时中止上市后申请再上市的逻辑关系,并为此提出“企业不配合退市相关事业的,本所 这种逻辑关系的联系,历史意义不可估量。
但是,《再上市制度》的第(四)条和第)五)条对于以借条的形式再上市的制度规定,还存在法律上的疑问。 根据第(四)条的规定,重新上市必须符合“近两个财政年度核定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的利润指标要求。 这个标准比ipo发行上市标准要低一些。
丧失上市资格的企业成为非上市公用企业,《方案稿》指出,这类企业的股票将来有可能转移到全国性或区域性场外市场转让,在场外市场(如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当然也包括其他类型的非上市公用企业 由于在新三板上市的非上市公众企业可能已经发行或公开转让,据媒体报道,这类企业未来无需经过ipo或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查程序,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直接向交易所申请转用主板或创业板。 这样,如果主板退居新三板的企业重新上市享受降低标准的优惠待遇,新三板的其他企业有享受优惠的权利吗? 如果可能的话,对在ipo上市的公司公平吗? 如果新三板其他企业不享受优惠,主板退市企业在成为新三板后是否还要继续贴上“准上市企业”的标签进行区分?
在发达国家的股市,如纳斯达克,上市条件分为初始上市条件和持续上市条件,只有满足初始上市要求的企业才能上市。 上市后,上市公司的情况会发生变化,所以未必总是维持初始状态,但至少应该满足最低要求。 是所谓持续上市的要求。 初始上市条件高于持续上市条件,一个交易所只能拥有一套初始上市标准或持续上市标准。 通过ipo发行上市显然必须满足初始上市条件。 即使公司考虑在otcbb市场购买壳牌,通过资本运营在纳斯达克上市后,也需要满足纳斯达克的初始上市条件。 只有公司才能在保存上市地位的基础上在持续的上市条件下要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案稿》,重新上市制度将暂时退市后上市。 因为即使这家公司重新上市也应该被视为初期上市。 但是,《案稿》中规定,重组后的企业只要满足借壳上市利润标准等要求就可以重新上市,并比其他ipo渠道上市的企业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这是否意味着提出了“ipo”和“借壳”两个初始上市条件?
根据《再上市制度》第(五)条规定,“申请再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出借上市条件”。 也就是说,在贷款上市中涉及资产重组的人都必须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通过稿件,但根据《关于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查委员会的决定》等规定,并购重组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仅限于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等,最近公布了“ 一言以蔽之,并购重组委员会有权管辖的仅限于借壳上市,其管辖范围必须是上市公司,无权管辖非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 另一方面,在再上市制度下,退市后的企业已经是非上市企业,其重组目前不属于收购重组委员会的管辖,因此,未来公司要以借条的形式再上市,很可能没门。
以前,借壳上市通常认为成绩不好的企业在交易所保存上市壳的地位后可以着手进行资产重组,重组后自然可以重新上市,但现在由于重新上市的制度设计,退市后的企业失去了上市资格,不再存在在交易所上市的壳 因此,再上市制度不能有借壳上市的提法。
交易所只有一个初始上市条件。 避免出现两个初始上市条件的唯一途径,均为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以及从新三板等场外市场申请到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与通过ipo发行申请上市的其他公司一样,是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发行上市主体的。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交易所只应拥有一套初始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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