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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
近日,全球股权控股股东浙江众禾投资曝光“卖出两个壳”,日前,围绕st宏盛真伪的虚假借壳重组也在市场上掀起波澜,市场因买壳引发诸多纷争。 笔者认为,借壳重组方法应该尽快取缔,关闭借壳上市的后门。
买壳卖、借壳重组、借壳上市可以说是a股市场最致命的病毒。 它破坏了市场最低的游戏规则,是市场操作、内部交易、市场欺诈的温床,损害了市场投资功能,使市场陷入频繁的投机、偷窃。 而且,买壳和卖壳带来的巨大利益冲突,给这个暗箱操作的行业带来了无限的法律纠纷,引发了集体的事情。
a股市场保存借贷重组方法的理由之一是“国外成熟市场对借贷上市没有禁止性规定”,这其实是成见,这几年香港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对借贷上市逐渐严格管控规范。 a股市场的垃圾股可以自由地以“狸王子交换式”借壳上市,与香港等资本市场借壳收紧上市、加强借壳监管的大趋势背道而驰。
目前,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上市规则》,不允许公司擅自通过借款后门上市。 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14.06(6条(6) ),上市发行人将实现通过交易收购资产上市、规避新申请人规定的行为定义为反收购行为,将进行该反收购行为的上市发行人解决为新上市申请人。 也就是说,只要构成反收购行为,资产注入就必须由新上市公司解决,将通过与ipo上市同等的批准程序。
该条款还对“反收购行为”进行了具体定义,包括: ( a )“非常重大的收购若干事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发生或发生。 ) b )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后24个月内取得控制权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也就是说,壳股注入资产后容易获得壳股控制权时(注入方获得30 )以上的股权时),必须按照新企业上市的程序予以批准。 获得支配权后实施大规模资产注入,如果想避免作为新的上市解决,资产注入必须在获得支配权后24个月进行。
近年来,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审查中,借壳对上市的实际限制远远超出了《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 年,香港证券交易所刊登了上市委员会或上市科的5个解决案例,对“上市公司非常重大的收购是否会成为反收购行为”做出了全部评价决定。 通俗地说,想借势上市就变成了反收购行为,必须通过新上市来解决,借势上市已经不容易了。
如果a股市场屈从于香港证券交易所,所有意图借贷上市都是反收购行为,必须通过新上市来解决,那么审查垃圾企业借贷重组的应该是ipo发行审查委员会,必须走ipo渠道。 而且,在目前ipo事实上暂停的情况下,如果参考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借贷上市规定,a股借贷上市案例自然也会排在ipo大军之后,没有任何优先地位。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A股市场应关闭借壳上市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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