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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子章(中国金融网解体师)。

毕竟,当前一些突出的社会矛盾是由不平衡快速发展带来的差距过大引起的,集中在最核心的资源要素——土地上。 能否逆转人口城市化和土地城市化的背离现象,直接关系到城市的规划布局和快速发展模式、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协调和健康的快速发展、城乡之间巨大的财产和收入差距的缩小和成败。

“周子章:土地制度已成撬动下一步改革抓手”

从昨天下午开始进入了今年的“两会”时间。 大部制改革、国内生产总值7.5%、通货膨胀率4%目标的再次确认、今年高财政赤字目标、明确作为长期结构改革目标的城市化战术、户籍制度改革等越来越多的改革政策相信会在今后10天内相继出台。 这些都将为中国经济社会今后五年的持续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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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今年的“两会”,我国的布局将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起点。 从18届全国政协会议到中央经济实务会议再到《十二五规划》,中央高层多次表示,城市化拉动内需,是经济长期快速发展的最大红利。 李克强副总理日前也多次确定并提出新型城市化的核心是人的城市化。 如果以这个核心支点为中心展开,目前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矛盾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收益分配、国企改革、收入分配改革及环境保护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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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原理分析,实际上,当前国民特别关注的经济运行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既有造成重大结构失真的原因,也有造成重大结构失真的派生结果。 因此,为了消除这些矛盾并应对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对扭曲结构之间的各种关系进行正确的认识和评价。 从分解可以看出,一个个扭曲的结构只是中国目前“不可持续”的经济区块在不同方面的反映。 我们只有了解相互的联系和因果关系,才能在整体策划改革时“心中有大局”,才能找到改革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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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当前一些突出的社会矛盾,本质上是不平衡快速发展造成的差距过大所造成的,矛盾的焦点来源于最核心的资源要素——土地。 因此,可以断言,改革土地制度已成为解决当前我国社会诸多矛盾的关键。 能否推翻以往人口城市化与土地城市化的背离现象,直接关系到我国城市的规划布局和快速发展模式、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协调与健康的快速发展、城乡之间巨大的财产和收入差距的缩小与弥合的大局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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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土地制度改革始终是国内各方面争论不休的话题,特别是在“三农”问题长期难以处理的情况下,如何最终使农民受益于土地改革,成为下一次改革最困难的考验。 18届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提出:“改革土地征用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中央经济实务会议提出要积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 去年年末的中央农村实务会议上也强调,在“收入倍增”中必须着力促进农民增收。 大趋势不可逆转:今后一段时间内,农民收入至少要与城市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并努力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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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执行并不容易。 有关资料表明,在农村,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应归于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但大部分由政府和公司获得。 从2001年到2001年,全国土地转让收入从0.13万亿元激增到2.7万亿元,增长了19.9倍,而农民通过征地拆迁补助和失地补助两者,只获得了土地转让收入的37%。 这样,土地制度的矛盾,不仅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还引发了生存的快速发展等更多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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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征用土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开采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很明显,根据宪法,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不能涉及土地的所有权利。 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是指以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利为基础,以土地开采权为核心的土地产权的总和。 的所有权利,包括招聘、收益、转让权利。 虽然土地承包责任制明确了农村土地的采用和收益权,但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 这里面的麻烦是土地流转最终权利的定义不明确。 农户可以经营和享受自己承包的土地收益的权利,但转让这两种权利目前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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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承认,近年来我国相关土地立法不断完善,农民集体全部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也有了相应的撰改,带来了明显的社会效益,进一步拉动了农村土地采用的集中。 但是,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增加,利益分配矛盾越来越突出。 村委会代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时,相当一部分土地流转期过长,流转价格低的部分公司没有履约担保,给转出土地的农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市场机制不完善,对农民在流转中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充分; 土地产权定义不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抵押受法律限制等。 总之,农民的土地开采权需要进一步确定,农村土地金融快速发展制度需要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价值判断还缺乏科学依据。 另外,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对公司大面积、长期租赁农户土地的监管不到位,在用途上造成了“非粮食化”、“非农化”、“非林化”,造成了一点土地荒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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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最高法律保护,土地在流转过程中利润扭曲。 地方政府征地由低标准农田价格补偿,被征地农民不能分享土地增值的丰厚利润,且农村建设用地不允许进入市场,农民不能依靠土地产权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 现行法律确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归集体,农户只享有承包经营权,这导致农村土地事实上的产权缺失,阻碍了土地的正常流转。 因此,从根本上说,土地制度的立法保护不仅是保障农民合法利益的措施,也是推进社会改革的基础,还是进一步规范政府在新型城市化大潮中依法施政的有效手段。

“周子章:土地制度已成撬动下一步改革抓手”

回顾国内外历史的快速发展经验,土地制度改革是整个经济改革的基础。 我国1980年的改革同样始于不起眼的农村家庭承包,但这一步,真实地撬动了中国经济整体转轨的中枢。 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正是为了激发和保障深化改革的动力,有必要再次确立新的土地立法的时候。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周子章:土地制度已成撬动下一步改革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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