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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改革需要秉承“确定方向,大张旗鼓,依法授权,理顺关系”的理念,实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国有公司之间真正意义上的“委托—代理”

■叶扬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企业管理研究中心

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确定,市场经济的常规规律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本轮改革的深化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因此,我们必须重新思考国有公司存在的目的、政府与国有公司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本质问题。

“叶扬:国有公司改革路径应从两方面入手”

但是,目前许多地方正在探索实施的国有公司改革,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发表的《中共中央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相悖,其根本原因还是思想观念的因循守旧,一

如果错误理解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我认为这种错误的理念也是目前阻碍国有公司改革的根本问题。 这是因为,国有企业必须对是否需要退出竞争行业这三个问题有正确的认识。二是部分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非国有公司能否提供。三是公共事业类国有公司是否需要成立董事会。

“叶扬:国有公司改革路径应从两方面入手”

首先,国有公司必须从竞争行业转移到战术性和公共服务性行业。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重新审视淡马锡的成功理念,不是因为其特点在竞争市场上垄断盈利,而是在培育新兴市场,市场成熟、竞争充分进行后,适度、适时退出,转型为其他非国有资本不愿进入的行业,真正进入或退出

其次,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都可以成为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提供主体。

从国内外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提供方法的实践来看,引入竞争往往是资源配置帕累托改进的最有效方法。 因为这部分准公共物品完全可以由非国有公司提供。

最后,国有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地位不可或缺。

从表面上看,提供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国有独资企业完全由财政资金和补贴提供,因此,只有完成政府提出的任务,很少有自由决定的事项。 因为没有必要设立董事会。 但是,如果是资源配置,则存在如何实现优化的问题,这需要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专业的分解和评价,因此董事会的决策作用不可缺少。

“叶扬:国有公司改革路径应从两方面入手”

笔者认为,未来国有公司改革途径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实质性的“委托-代理”关系。

目前,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真正意义上的“淡马锡”独臂股东的作用还相差甚远。 因为,该国有公司改革仍需秉承“确定方向、做大做强、依法授权、理顺关系”的理念,实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国有公司之间真正意义上的“委托—代理”。 以资本为主、积极快速发展混合所有制进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是今后的改革方向,但不是建立国有资本运营企业或投资企业实行了股权多元化,而是处理了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委托-代理”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及时转变观念,深入了解中央精神,以管理资本为认真履行淡马锡“一臂之距”股东职责的契机,认真思考“做某事、不做某事”的本质问题。 国有资本运营企业和投资企业的设立,进一步确定了国有资本对“公益型、战术性、环保性、科技性”的投入,并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公司保持适当的距离,进一步防止“政策之手”介入公司的正常经营。

“叶扬:国有公司改革路径应从两方面入手”

二是发挥董事会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作用。

“大体上,依法授权”是指在实质梳理“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以董事会为核心、协调运转、比较有效平衡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目前,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董事会建设为核心加强国有公司企业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突破。

“叶扬:国有公司改革路径应从两方面入手”

首先,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

《经合组织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国际实践综述》中确定,董事会应在国有企业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维护董事会的独立性。 但是,从国内普遍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各级国有公司董事会自身独立性薄弱,同时没有应赋予的权力,对经理层的任免权和部分事务权表现得最为突出。 国有公司董事会拥有总经理独立聘任权的情况更是凤毛麟角,必须尽快赋予其合法权力,进一步提高国有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地发挥公司家的作用 特别是外部董事的选择决定了董事会的独立性,但目前许多地方仍然没有授权国资监管机构选择董事,特别是外部董事经常成为“退休指导俱乐部”和荣誉勋章。 由于该外部董事过半数仍需继续推进,更重要的是需要进一步提高外部董事的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

“叶扬:国有公司改革路径应从两方面入手”

其次,实施分类监管。

国资委成立至今,在企业治理方面仍处于统一粗放型局面,公司规模大小,无论什么类型,都是尺子、棒称、粥,以统一标准衡量,国有公司的分类治理模式还没有形成。 分类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到一定程度对国资、国企改革提出的必然要求,因为在这十八届三中全会《政策决定》中确定了“准确规定不同国有公司的职能”。 在实践中,中央和一些地方国资委在国资委监管时已经有了分类意识和初步方法,如分类干部管理、分类绩效考核,但在法人治理结构等所谓顶层设计方面还缺乏空。 尽管如此,分类绝非目的,而是手段。 因为不能为了分类而进行分类。 的目的是为了使属性相同的公司具有可比性,使属性不同的公司具有差别性和差别性,从而更客观、实际、公正地进行评价,并具有对比性地进行指导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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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建立量化评价体系。

目前,董事会的量化考核还不普及。 国资委在受理董事会年度业务报告方面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制度创新,这种评价模式是更为定性的方法。 个别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海国资委)通过初步探索建立了定量评价指标体系,但没有对各类型的公司进行分类评价。

“叶扬:国有公司改革路径应从两方面入手”

笔者认为,国有公司基本可以分为四个维度,按提供产品的性质分为公共类、战术类和竞争类,按领域分为工农产品制造类、建筑房地产类、商旅服务类和投资类,按规模大小分为规模大、规模中等和规模小,按资产证券化率整体上市。 其中,按公司提供的产品属性和本质目的划分,应是国资委分类监管的首要大体和标准。 在实践中,如果遇到集团多办本职工作的情况,必须揭开“集团面纱”,根据业务各部分的权重进行差异化,不局限于表面和形式,通过各种手段踏实实现监管下沉。 更重要的是,在进行分类评价时,应该根据4个维度分别设定具有对比性的指标,并根据公司的优势将各维度的分类指标整合为一组特定的指标。

来源:澎湃商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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