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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黄俊玲从北京出发
突然的“突然的死亡”,意想不到的危险能偿还吗?
最近,深圳保监局要求当地各保险企业在8月31日前比较意大利外保险合同中是否承保猝死并作出确定规定,承保猝死的应当将猝死纳入保险责任,不承保猝死的应当在除外责任中明示。
据悉,这是监管部门首次特别就意外险是否承保“猝死”向保险公司明确表示。 对此,不愿起深圳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督管理处某名字的人表示,要求保险企业在合同中注明“猝死”,是为了规范保险企业的意外保险,保护合法权益。
保险业人士表示,此前,“猝死”是否纳入意外保险理赔范畴存在诸多纠纷,但此次深圳保监局确定要求保险企业在合同中说清楚。 这对不引起同样的麻烦有很大的好处。 如果确定不赔偿的话,代理人也应该在销售过程中积极督促顾客观察。
背景:意大利保险条款表达不清楚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了解到,6月底,深圳保监局向辖区内各保险企业发出《关于规范意大利保险产品若干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要求各保险企业尽快完全修订本公司的意外险产品条款,在合同条款中明示“猝死”是否符合保险责任,并于8月31日前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备案。 《通知》并且,保险合同担保“猝死”风险时,要求将“猝死”纳入保险责任; 不担保“猝死”风险的,应当在排除责任条款中明示。 各企业可以根据保险责任调整汇率。
深圳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督管理处某不愿挂名的人在与《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交流时,提出本文件主要是为了规范意外险条款,保护投保人利益,并注明“猝死”以免在合同中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小小的意外险条款中,没有证明猝死属于保险责任还是属于除外责任,现在对猝死属于事故还是不属于事故没有定论,所以在合同中要求保险企业
据深圳保监局数据显示,今年前五个月深圳地区人身意外保险保费收入达到4.87亿元。 深圳保监局指出,近年来,意外险业务发展迅速,意外险的新产品、新渠道、新模式形成,保险保障水平和覆盖范围有所提高,但部分意外险产品条款表现仍不清晰,特别是部分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4月,深圳当地媒体报道了“深圳11日16人突然死亡”的消息,引起了外界的关注。 据报道,深圳市急救中心统计,4月10日至4月20日,共有16例猝死病例。 据说猝死的主要原因有病毒性感冒引起的心肌炎、心源性晕厥、电解质紊乱引起的心律失常、最后是急性心肌梗塞3个。 后者常见于35岁左右的男性。
但是,深圳保监局此次发布的《通知》中,对意外险相关的“猝死”问题进行了专门规范,是否与前期信息有关还不清楚。
讨论:猝死不是“意外”吗?
“猝死”是否属于意大利保险理赔的范畴? 《每日经济信息》随便百度了一下,这样的麻烦还不少。 包括2008年在媒体上公开的“老人超市购物突然死亡保险公司被起诉拒绝赔偿”的事件,以及2009年公开的老人在家洗澡导致事故死亡,保险不予赔偿的例子等。 造成这种麻烦的原因,第一是普通市民理解的“意外”与意大利保险合同的“意外”明显不同。
市民张先生说,大多数人理解的“意外”就是这本词典的定义。 也就是说,出乎意料,出乎意料,往往指的是不幸。 例如,老人“猝死”的百货公司,一定是“意外”的。 因为这个意想不到的危险应该得到赔偿。 但是,对保险公司的解释大不相同。 合掌的相关人士认为:“意外伤害是指对外来的、突发性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客观情况。” 突然死亡是指平时看起来很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突然死亡。 世界卫生组织将在发病后6小时内猝死。 猝死的原因最多是心血管系统的疾病,所以“猝死”通常被认为是死于疾病。 如果被保险人购买的只是意想不到的保险,就不能获得赔偿。
伊朗健康保险公司的王先生认为,意外伤害通常需要满足门诊、突发、不情愿、非疾病四个条件。 虽然猝死符合突发的特点,但是猝死通常身体原因不符合非疾病的特点,所以通常的意外保险不保证猝死。 他还说,意外险不保障猝死,但小的重大疾病保险和小的疾病类保险产品保障猝死。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认为,有必要明确猝死是否是事故。 我认为,如果是事故,保险公司应该理赔意外保险,如果不是意外伤害,就不应该理赔。 他说,实际上只有监管部门请相关司法机关(或相关政府部门)权威鉴定猝死是否属于事故,或者医学上权威认证猝死,什么情况下发生的猝死属于事故,什么情况下的猝死不属于事故
调查:部分保险公司合同未明确
保险界的人认为意外保险不应该赔偿“猝死”,所以保险合同上是不是都明确记载了呢? 为了明确保险企业在意外险中是否承保“猝死”保险或拒绝承保的问题,记者对中国人寿、人保财险、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四大保险企业的意外险产品进行了随机抽查。
记者了解到,中国人寿的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项中没有关于猝死属于保险责任还是排除责任的确切证明,中国人寿附加的安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也没有关于猝死属于保险责任还是排除责任的证明。 但中国人寿的工作人员表示,猝死是疾病造成的,与事故无关,不予赔偿。 同样,太保财险信用卡持卡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中也没有明确记载是否会被要求“猝死”。 太保人寿保险太平如意意外伤害保险2006款中也没有明确记载猝死属于保险责任还是排除责任。
对于意外伤害,中国人寿( 601628,sh )在其保险合同中解释称,意外伤害是指直接对外来的、突发性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物造成身体伤害。
但是,在人保财险( 02328,hk )的e-城市白领人身事故保险的顺心保险a项中,确定将猝死纳入排除责任,根据人保财险的人身事故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该保险条款的排除责任包括“疾病有高原, 该企业对猝死说明道:“猝死、外表看起来健康的人是由潜在的疾病和功能障碍引起的突然意外死亡。”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中国平安( 601318,sh ) )一年来的综合意大利保险适应条款中也将“猝死”列为排除责任。
保险行业相关人士表示,此次深圳保监局确定要求保险企业在合同中作出清楚说明。 这对不引起类似的纠纷有很大的好处。 今后,一点也不排除企业将“猝死”纳入保险责任的可能性。 如果确定不赔偿“猝死”,代理人也应该在销售过程中积极督促顾客观察。
·样品分解
老人超市猝死保险企业拒绝赔偿得到了支持
2006年3月26日,北京市民马的父亲在超市购物时突然死亡,生前参加了光大永明生命的意外保险。 但是光大永明生命告知马先生,这不是为了老人自身的危险而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事故”。 因为这家企业拒绝赔偿。 2008年4月2日,马先生以起诉书将光永明保险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该企业履行意外保险赔偿责任。
2008年7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公开判决。 法院认为,由于保险合同的解释是合同解释的一种,因此,本案的保险合同中有确定性释义,指的是“意外事故”,即门诊的、意外的、突然的、剧烈的、无病的意外事件。
司法鉴定所对尸检表的核实,结合对其核实结果的解释,被保险人马某的死亡可以排除外伤和中毒致死,也就是致死的门诊原因,这要从现有证据中拆除,因此被保险人马某的死亡原因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猝死”意外险赔不赔?深圳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合同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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