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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邓莉琳
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新闻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贷新闻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业内争论已久的“野生儿童”终于迎来了正式监管。
监管除了确定银监会和各地金融机构共同负责的“双重责任制”外,还确定了其中提出了网络借贷的13条禁止规定,相当于划了13条不得触及网络借贷机构的“红线”。
1.为了自己或为了自己融资
自融是指平台实际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通过平台筹集的资金,用于自身快速发展或为自身投资其他社会项目。
关于自融,监管层一直强调是禁止的。 迄今为止,网络贷款领域出现了东方创投、网络赢天下等例子,都与自身融合有关,资金用于控制人的产业,或被浪费,导致投资者损失。
2.直接或间接接受和收集出借人的资金
简单来说,就是p2p平台不能染指资金。 因此,监管层需要对平台进行资金储蓄管理,确保出借人的资金在线直接到借款人手中。
p2p平台不能建立资金池,必须将资金和项目一一对应。 这也凸显了p2p平台新闻中介的本质,不是存款组织,不能吸收存款。 否则可能会面临非法集资的问题。
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约定本担保
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必须清楚地认识p2p领域的风险问题。
p2p平台作为新闻中介本来就不应该承担保本保息。 事实上,即使是许多承诺保本保息的平台,也做不到这一点。 所以,这次监督意见提出,出借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4.第三方推广或融资项目在互联网、固定电话、手机等电子渠道以外的实体场所的定位
强调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属性,不能开展网上宣传和推广活动。 这对许多p2p网贷平台来说“杀伤力”很大。 但是,自去年以来,许多平台相继“忍痛”关闭了网上商店。
5.发放贷款。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p2p平台是新闻中介,不能自己发放贷款。 只能撮合交易,不能自己放贷。
6.分割融资项目的期间
不能取消标记也是监管层一直强调的文案。 一直以来,投资者都喜欢短标签,但借款期限往往比时间长,很多平台为了流通资金而进行拆解标签。
例如,将12个月期间的目标分割为多个3个月期间,但问题的关键是期初已经出钱,到期需要偿还的资金只能用后期筹集的资金偿还——你记得吧? “废品”也是这样玩的。 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平台将面临风险。
7.推出金融产品,如银行理财、证券公司理财、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强调网络借贷平台的属性,是借贷平台,不应参与过多的金融业务。
8.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者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实现债权转让行为
债权转让是指将其他个人(或机构)获得的债权拿到p2p平台进行转让的行为。 还是强调p2p的网络贷款属性,而不是其他类型资产的再融资渠道。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贷款监管规定许可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销、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p2p网络贷款的属性已经确定,是贷款、贷款! 不能随便“越过国境”!
10 .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掩盖融资项目的瑕疵和风险,用模糊语言和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的单方面推广和推广等,捏造、散布或不完整的新闻。
由于p2p的风险强调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监管层对新闻发布也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只有披上严函,投资者才能在投资时自我评估,真正实现风险自行承担。
11 .为借款用途为股权投资、场外筹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融资提供新闻中介服务
这就像是在去年的“股灾”之前大行其道的网络配资一样。 p2p网络贷款强调支持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和个人成本等诉求,不是让投资者进行扩大杠杆化,进行高风险投资,所以禁止p2p平台的股权分配。 但是,去年股市大热时,一些p2p平台开始了5倍左右的配资业务,如此高的杠杆效应加大了投资者的损失。
12 .从事股票众包、实物众包等业务
不能随便“越过国境”!
13 .法律法规、网络贷款相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看清楚了!银监会确定网贷监管细则,这13条红线不能碰”
地址:http://www.pjstzwhg.com/pbrd/76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