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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
为了实行退市制度,近期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风险预警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些专家和股东认为过于严格,但笔者认为这完全是“叶公好龙”。
a股市场退市制度不健全,大部分市场人士认为应该尽快完善退市制度,推动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但是,现在退市制度正式实行,“龙”终于来了,有点市场的人又开始害怕了,不是叶公好龙吗?
《实施细则》对“风险预警股”(“*st”、“st”标识)实施不对称涨幅,涨幅限制为1%,降幅限制为5%。 退市中确认退市整理股涨幅限制在10%。 另外,规定对首次委托购买风险警示股或退市清理股票的顾客,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名。 同一投资者当天累计购买的风险警告股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有人认为违背“三公”是对垃圾收集股的歧视性条款,阻碍了交易自由。 首先,此前st类股涨幅限制在5%,而其他常规股涨幅限制在10%。 早就不平等了,现在还谈什么平等呢?
第二,在一小股成为垃圾股后,没有为投资者贡献多少红利回报。 那个重复的炒股在市场上消费交易费用。 为什么要追求平等呢?
第三,之前st股涨幅限制均为5%,要实现股价翻番,交易日只有14天,操纵者价值成本小,因此2007年st金泰出现47个连续涨停,操纵者、老鼠仓短期内暴利; 目前,将涨幅限制在1%以内,将会在操纵者和老鼠讲价暴露出越来越多的价值成本、机会价格、违法行为后支付处罚价格,有什么不对?
第四,股市最基本的游戏规则之一是购买者自负,投资者必须从购买行为中获益,当然也必须承担风险。 投资者需要冷静地认识到“自己买的到底是什么,其中有什么风险,确信能够应对这些风险吗?” 因此《实施细则》要求首次购买的顾客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名,这有利于投资者认识风险。 相反,以前不小心买了垃圾股票,重组成功大赚了一笔,是自己的,如果有退市风险,怨恨法规太严格,买家自负不知从何说起。
在笔者看来,《实施细则》的执行,有利于抑制投资者的投机心理,培养有价值的投资理念,必然会导致一点点的投资者远离垃圾股。 缺少棍子,垃圾股的股价泡沫自然崩溃; 兔子感到悲伤,包含着股价泡沫的其他股票将来也会走上价值回归的道路吧。 这也提醒投资者,不仅仅是st、*st类股,什么大庄股、机构捆绑操纵股,也应该远离主题素材的概念泡沫股,其中可能有暴利的机会,但也可能有灭绝的危害。
最后笔者对《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退市清理股价涨幅限制均为10%”略有改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a股申报价格的最小波动单位为0.01元,退市清理股下跌至0.04元时,10%跌幅为0.004元,但根据《四舍五入》数学规则,0.004元约等于0元,而不是0.01元。 但是,退市股也必须允许最低下跌到0.01元。 因此,特别是对于0.04元及0.04元以下的交易,可以规定涨幅限制在0.01元,不受10%涨幅的限制。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对退市制度岂能叶公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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