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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证券交易所出版了《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指南》(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意见稿》)。 笔者认为,《意见稿》有助于吸引上市公司提高分红水平,培养投资者有价值的投资理念。
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现金股利可以减少企业内部人可支配的现金流,抑制盲目的投资扩大。 另外,现金流量实际流出,可以降低企业业绩造假的可能性。 确实,期限内发行的现金红利被称为企业经营的“测谎仪”。 目前,a股市场缺乏诚信。 一些企业的业绩报告很好,但没有分红或分红少。 一些企业确实有盈利储备,但也没有分红。 最终资金可能又被一些内部管理者操纵,通过各种运营手段流向相关配方,但届时股东为双手空空。 现金股利可以减少市场诚信缺失给投资者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但是,关于《意见稿》,笔者提出以下几点需要完善。
一是《意见稿》不应该将剩余股利政策作为替代股利政策。 实行剩余股利政策,意味着上市公司如果有投资项目,将花钱从未分配利润中扣除,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将作为现金股利分配给股东。 企业对外投资机会多、项目多的情况下,分红少或无分红。 这种股利政策极不明确,不利于投资者安排收入和支出。 既然《意见稿》的重要改革方向之一是让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收益率预期和长期的投资理念,那么在当前市场诚信不足的阶段,这种股利政策就不能作为替代方案。
二是《意见稿》赋予中小股东对分红案的话语权仍然太小。 《意见稿》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既定现金分红政策不能明确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分配方案应当通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第十条规定,以上几个事项和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等几个事项,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的便利条件。 另外,根据参加投票的股东持股比例阶段性公布投票结果,阶段性区间为持股1%以下、1%~5%、5%以上的3个区间。 但是,《意见稿》期待通过逐步公开投票结果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这还是个疑问。 其中没有规定基于以上披露结果的相应措施,也没有确定分配方案必须通过各区间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因此“阶段性披露”制度只是“看也没用”的摆设。
诚然,为中小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便利条件,并不是所有中小股东都参加投票,作为控股股东的大股东通常参加投票。 如果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50%,只有中小股东的一半参加股东大会,那么即使所有中小股东反对控股股东提出的分红方案,方案也以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因此,要真正使中小股东拥有分红方案的相应权利,必须实行分类投票,规定分红方案的变更和无分红等事项,须经社会公众股东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执行。
三是完善成绩优异且大方向上市公司分红的奖励政策。 《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分红比例在50%以上,且现金分红对当年净资产的比例在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上且分红政策持续稳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企业再融资等若干事项给予“绿色通道”等优惠措施。 这里隐藏着一个问题。 对于这样的上市公司,如果不限制再融资额的话,上市公司可以比上次融资多下次融资。 即使进行所谓的“庞氏骗局”,也能创造出成绩好、大方的红利色。
为了防止这种欺诈,必须规定上市公司只有在市场上的股息收益率达到或超过上次融资额时才有再融资资格。 在计算对市场的分红额时,需要扣除大股东等获得的分红。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市场收益率必须大于市场要求。 否则,可能会发生类似诈骗的诈骗。
总之,要改革上市公司的股利现状,必须尽可能完整地设计制度。 不这样做的话,很难上色。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规范上市企业分红要“动真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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