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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今年两会政府的实务报告再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标志着这一制度的临近。 但是,在笔者看来,保存制度只有考虑我国银领域的现状、社会制度和国民收入水平,才能克服“水土不服”的缺陷。
迄今为止,全世界共有112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各国在设定存款保险限额方面相差千差万别,但大部分国家在“大范围”内大致覆盖,通常设定的存款保险限额为人均gdp的3~5倍,为大多数存款人的水平 在我国,设定存款保险限额是关系到存款保险制度成败的重要一环,应特别重视科学性,不能超越我国银领域的经营现实和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平,一味追求较高的存款保险限额。 要科学设定存款保险限额标准,既要发挥保护存款人的优势,又不要诱发各类道德风险的发生。
在存款保险限额方面,需要注意保持平衡。 另一方面,保险限额要结合我国居民收入的现状和投资趋势,消除过高或过低对民众的不利影响。 我国属于新兴经济体,国民收入水平不高,中低收入群体较多; 加上民众投资理财知识匮乏、新闻不完善、投资渠道狭窄等因素,大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剩余资金偏向储蓄,财富多为储蓄存款。
而且,居民储蓄承担着教育、医疗、养老等各种社会功能。 如果保险赔偿限额过低,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广大存款人的根本利益,将从根本上动摇国民对银行的信心,增加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难度。 保险赔偿限额过高,公共风险防范意识下降,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程度、信用状况不闻不问,诱发公众为了追求存款高收益率而将存款存入高风险银行机构,掩盖风险,最终实现银行领域的优胜劣势。
另外,在保险费率方面也要考虑我国银领域的经营现状,消除过高或过低对银领域的不良影响。 我国银行领域体系庞大,所有制结构繁杂,除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外,县及其以下广大农村地区还存在着数以万计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合作银行等中小银行机构; 不同银行在经营管理、盈利能力、风俗管理水平、资金实力等方面差异较大,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同。
这需要科学设定保险费率。 一是汇率的整体水平保持中性,不要过高或过低;二是限额保险费率应该区分,根据银行规模大小和风控能力有所明确,不能“一刀切”。 因为限额保险费率过高会提高存款人的保护能力,但银行对信用的关注度容易下降,银行对风险的追求会加大,什么样的经营能力弱、风险高的银行有可能获得实际利益,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限额过高的保险费率也降低了中小银行的资金实力,加大了经营价格和负担,不利于经营。
因此,科学设定存款保险限额和保险限额的费率显得尤为重要,要从保护存款人的好处和比较有效地鼓励银行领域经营这两个目标出发,在参考国际通行水平的基础上,综合权衡、科学合理、合理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厘定存款保险保额和费率尤应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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