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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锐
从7月1日起,修正后的劳动合同法将实施。 其中最大的亮点是确定“临时工”有权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并授予人社部门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事实上,1995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从法律意义上讲,正式劳动者和临时工的区别已经消失了。 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将过去的临时工变为“劳务派遣者”。 近年来,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较为有效的保障的情况突出,其中,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问题更为突出。
其实,原劳动合同法已经确立了劳务派遣人员的同工同酬权利,但由于同工同酬的定义比较模糊,一些公司将同工同酬限制为基本工资,而劳务派遣人员享受的其他福利与合同制员工相差甚远。 因此,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加入了新条款,规定“被派遣单位应当根据同工同酬,对被派遣的劳动者和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虽然法律已经确定,但要真正实现同工同酬,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
首先,用人单位有义务在签订劳动派遣合同之前公示本公司的报酬分配方法。 对此,不公示或者不真实公示的,视为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不完善,应当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直至处罚发生。
其次,必须实行连带责任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劳动报酬复印件和标准违反同工同酬大体的,劳动者主张相关条款无效,有权追究双方的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和雇佣公司有恶意贯通情况的,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再次,必须建立派遣公司的先行赔偿机制。 如果该劳动者的报酬不同,派遣公司至少有审查失职的过失。 因此,劳务派遣人员发现该劳动者不同报酬时,有权先向派遣单位主张同工同酬权,派遣单位应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主张进行调查,核实属实时,先无条件向劳务派遣人员补足差额,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向派遣单位主张权利
最后,由派遣方或被派遣方承担说明同工同酬的举证责任。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地和雇佣地都处于弱势地位,其有利的相关证据大多由派遣地和雇佣地掌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争议部分事项的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雇主或派遣公司有义务说明差别待遇基于客观合理的因素,而不是出于身份歧视,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 opinion.jrj// 07/03072715476534.shtml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实现同工同酬 重在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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