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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胡群从北京来
参见临商银行客户起诉银行、被银行反向起诉的案件(《每日经济信息》年10月19日来稿《反诉疑案:临商银行前分行行长落马牵线案中案》(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诉临商银行客户梁秀芬高利不成立转贷罪,金融票据伪造罪成立, 被告人前临商银行分行行长刘树伟因伪造金融票据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梁秀芬在法庭提出上诉,并于11月28日向临沂中院提交了二审上诉书。
银行说对判决不了解
追溯到时间,2月11日,梁秀芬起诉临商银行和该银行原分行行长刘树伟,索要存款本金和利息。 3月16日,临商银行董事长王家玉向公安机关投诉梁秀芬、刘树伟涉嫌共同伪造或变造银行结算证明实施诈骗。
那年3月24日,临商银行法律事务部主任陈洪义向临沂市公安局经济犯罪调查支队通报。 梁秀芬根据刘树伟伪造的658万元收款单,向法院起诉了临商银行和刘树伟。 经调查,梁秀芬在临时银行只开了一个账户,该账户自始至终没有发生业务。 只是开户时存了一元钱,梁秀芬提供的现金收款单与临时银行标准的现金收款单有很多不同。
昨天( 12月4日),《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要求临商银行法律事务部主任陈洪义证实此案的判决对临商银行的影响。 陈洪义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关于判决,“我们不知道(事件)到了检察厅法的哪个手续。 我们只是通报了,其他的我们不知道。 ”
当记者再次询问临商银行如何解决两张共计2658万元的现金收款单时,陈洪义表示没有义务告知,并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记者再次打电话时,很难接通。
“如果梁秀芬刑事罪名成立,临商银行可以不返还2000万元以上的债务。 这才是银行绕过民事追诉刑事的首要原因。 》北京中关村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明勇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说。
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光武也向记者表示,如果梁刑事罪成立,银行将不再承认债务,因为这家银行将被公安机关起诉。 但是,梁秀芬起诉临沂银行的案件目前只是中止,还有回旋的余地。
公诉机关2005年3月24日指控临沂市罗庄区双发化工有限企业(法人代表梁秀芬)以购买原料为名向临沂市商业银行罗西分行贷款180万元。 2005年3月28日,梁秀芬将这180万元和企业账户内原有的20万元,共计200万元通过刘树伟高利转卖给某化学品工厂。 利息为每百万日2000元。 收回高利贷本息后,这笔贷款又多次借给其他公司采用,共获利50多万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高转贷罪是以转债为目的,借入金融机构信用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银行门票的真伪
在判决书中,法院称,梁秀芬为达到骗取银行资金的目的,与刘树伟联手,利用刘作为临时银行分行行长方便地共同伪造银行结算证明,事实上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构成了伪造金融票据罪。
“临商银行疏于管理,将员工违规操作的不良影响转嫁给了顾客。 判决认定这张票的伪造完全违背了客观事实。 该权证是银行正式、规范格式的权证,同时该权证齐全、复印件合法、完全有效。 没有伪造的事情吗?”被告代理律师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说。
朱明勇表示,权证来自银行,是银行专用的样式权证,不是梁擅自复制、复制、伪造的。 门票上有银行签名,其签名属实,是银行实际采用的印鉴,该章不是未经授权雕刻或变造的,也不是未经授权加盖或盗窃的; 门票上有该银行原支行行长的法人印章,该印章也是该银行原支行行长的专用业务印章,既不是上诉人伪造的,也不是上诉人擅自加盖的。 此外,票证上的副本与该票证样式中注明的业务副本一致。
“不管这个证是不是伪造的,都不是梁秀芬伪造的。 ”朱明勇说。
根据梁秀芬签署的二审上诉书,“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有伪造金融票据罪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违背了审判中查明的事实。 更错误的是,一审判决忽视了本案的上诉人实际给了罗西分行原行长刘树伟2千万元以上的现金,并且刘树伟拿到了罗西分行的印鉴和银行行长印鉴的支付证明,没有证据的支持者表示:“银行资金 ”
北京市无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庆春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银行原负责人伪造本职存款证明,是风险转嫁的应急措施,也是不得已之举。 本案的本质是,储蓄贷款资源的银行高管为了谋取自身利益,将本应纳入银行系统的资金以高利贷中介的模式进行体外循环,但遇到了难以承担的信用风险。
“这种金融混乱在全国各地持续,这是我国垄断型金融的当然伴生物,我认为要彻底解读并不容易。 ”杜庆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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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临商银行案一审判决 顾客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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