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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张寿林、姚祥云

年末公开征求意见后,不到两个月的年1月5日,银监会正式施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简称《股权管理办法》)。

其中一大亮点是,第14条对商业银行的股东数量进行了限制。 同一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一致行为者作为主要股东参加的商业银行数量不得超过两家,或者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另外,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的股份,但单一投资者、发行人或者管理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一致行动者管理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的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 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不得在由发行、管理或者其他手段管理的金融产品中持有同一商业银行的股份。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首要股东不得利用金融产品持股”

截至年底,除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全国还有12家股份制银行、134家城商行、1114家农村商业银行、8家民营银行。

近年来,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发展迅速,社会资本设立、进入、收购的积极性不断提高。 但是,也产生了一点混乱,如采用非自有资金作为股票、持有股票、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

年11月16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不久,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在年城商行年会上指出,城商行的企业治理不完善问题相对突出。 一些城市商行由于历史上化解风险的需要,在股权结构上存在先天不足,所有者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首要股东不得利用金融产品持股”

王兆星表示,较为有效的银行企业治理,不应简单追求利润和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应是各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的“联合治理”,不仅要防止内幕治理,也要防止独立外部人士的不当干预。

与城商行的企业治理相比,王兆星通过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减持、增资扩股、扩大开放等途径,引入银行长期健康快速发展、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协同增效的战术股东,依法合规。 在股权管理中,必须落实贯彻的基本原则,提高股权透明度,规范隐性股东和股权持有现象。 严格股东行为管理,规范持股、股权转让等行为,切实执行相关交易管理规定和管理手续,严防股东利益输送。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首要股东不得利用金融产品持股”

此次正式出台的《股权管理办法》,从制度上规范了入股商业银行的行为,将监管要点聚焦于主要股东,防止了滥用权利、空银行等行为。 一是向主要股东书面承诺遵守法规规定,证明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 二是要求主要股东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 三是限制主要股东进入商业银行的数量。 四是建立主要股东行为的负面清单。 五、要求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六、要求主要股东不得违反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进行干预。 七是要求主要股东承担资本补充责任。 八是要求主要股东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第九,要求主要股东,防止员工跨行职位带来的利益冲突。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首要股东不得利用金融产品持股”

为了保障银行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同一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一致行动者作为主要股东参加的商业银行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者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另外,还确定了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投资主体、银领域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进入商业银行以及投资者经银监会批准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的例外条款。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首要股东不得利用金融产品持股”

《股权管理办法》除了限制主要股东持股的商业银行数量外,还规范了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

其中第四条规定,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一致行动者单独或者合计首次拟持有或者累计增资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 关于批准国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总额的行政许可,比较有效期为6个月。 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首要股东不得利用金融产品持股”

在资金来源方面,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向商业银行聘用自有资金,并确保资金来源合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股份管理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者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的股份。 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必须逐层证明其所有权结构,直至与实际的管理者、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的行为关系。

与上市银行相比,根据《股权管理办法》,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的股份,但单一投资者、发行人或者管理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利益相关者、一致行为人管理的金融产品不得超过同一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 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者其他手段管理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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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首要考虑因素有三个。 一是金融产品投资上市商业银行,有利于市场股票交易和融资的活跃,不能轻易禁止。 二是金融产品不符合现行许可规程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且金融产品一般有存续期,没有能力向商业银行持续补充资本。 三要防止主要股东利用金融商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控制力,避免对自有资金进入的监管要求。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办法》规定了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的规则。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首要股东不得利用金融产品持股”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首要股东不得利用金融产品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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