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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扬记者

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3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告指出,为了规范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行为,切实提高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吸收资本损失的能力,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金融债券发行管理相关规定,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

“央行:资本补充债券可实施减记或转股”

公告指出,“资本补充债券”是指银行领域金融机构为满足资本监管要求而发行的、就特定触发器下的债券偿还约定的金融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无固定期限的资本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

公告指出,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制。 二是偿债能力良好,成立已有三年。 三是经营稳健,资产结构符合领域特点,重视服务实体经济,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用政策四是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且主要金融监管指标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央行:资本补充债券可实施减记或转股”

公告称,发生触发时,资本补充债券可以实施减记,也可以实施可转股。 发行人发生股权变更的,按照银领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出股权变更申请。 股票变更涉及上市股票的,也应当符合上市股票对应的监管机构或者上市场所的要求。

“央行:资本补充债券可实施减记或转股”

公告指出,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要统一考虑资产增加、结构调整、内部资本留存、外部环境等因素,合理审慎地制定资本补充和资本债券发行计划,在相应的资本约束下促进自身稳健经营,确保募集资金主要为实体经济服务。

此外,公告还指出,发行人或投资者可以邀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资本补充债券进行信用评级,鼓励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发行创新的吸收损失机制或触发的新的资本补充债券,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可以探索发行提高总吸收损失能力的债券。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央行:资本补充债券可实施减记或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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