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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取其道(创意图)来源:摄影网
包商银行又刷屏了!
3月11日,“刘京鹏、牛敏在贷款中受贿,违法发放贷款2亿元,多年未收回”曝光。 审判网发布了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京鹏、牛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的二审刑事判决书。
包商银行上次受到广泛关注的是,迟迟未发布年报。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就年报新闻迟迟未公布等问题采访了包商银行。 但是,在截止原稿之前,该行没有作出任何回复。
年11月,被告刘京鹏当时是包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事业部业务经理,在与包商银行北京分行办理河曲县新胜民用煤炭储运销售煤场通道贷款业务时,经与当时包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事业部部门经理牛敏协商,收取咨询费。 刘京鹏联系了新时期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朱玉超,通过该公司收取咨询费53.2万元,刘京鹏将其中8万元分给牛敏,余额归自己。 本案审理期间,牛敏的近亲属已缴费违法所得8万元。
年1月30日,包商银行北京分行向山西省河曲县新胜民营煤炭储运销售煤场发放了2亿元贷款。 被告刘鹏作为该融资业务的负责人,在发放融资前未认真审查融资公司的信用等级和提交的虚假资料,未对融资公司河曲县新胜民营煤炭储运煤场进行实地调查,在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过程中未验证李某(另件解决)的身份和权限的,特此融资
贷款发放后,河曲县民用煤炭储运煤场只返还了包商银行的部分利息,本金2亿元,截至去年11月9日一审判决之日仍未返还。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京鹏、牛敏利用包商银行担任北京分行客户经理、部门经理职务的便利,以咨询费的名义索取他人财产,谋取他人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 刘京鹏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其行为也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当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京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有期徒刑12年6个月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牛敏犯有受贿罪,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 另外,该法院判决刘京鹏违法所得人民币45.2万元,牛敏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已缴纳国库。
根据包商银行官网消息,该银行成立于1998年12月,是内蒙古自治区最早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前身为包头市商业银行,2007年9月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包商银行。
目前,该银行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宁波、深圳、成都、北京设立18家分行、291个营业网点(含社区、小额分行),员工8000多人。 另外,该银行设立北京昌平、天津津南、江苏南通等29家村镇银行的机构遍布全国16个省、市、自治区。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包商银行的年度报告尚未公布。
年4月28日,包商银行发布《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企业延迟新闻披露的公告》,称该企业预计4月30日前无法完成年度报告的审批流程,因此该年报披露时间将推迟。 该企业计划在年6月30日前公布年度报告和年1季度报告。
但截至目前,包商银行尚未公布年度报告和各季度报告。
据该行年第三季度数据显示,包商银行资本充足率比去年6月底略有上升。 截至2009年3季度末,该银行资本充足率为9.52%,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7.38%,一级资本充足率为7.38%。
根据《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新闻披露公告》,包商银行因该企业拟引进战术投资者,主要股东股权可能发生变动,故不公开年度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包商银行日前发布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同业存款计划》(以下简称《同业存款计划》)。 股东权益结构仍然继承着年末数据。
根据《同业拆借计划》,截至年底,该企业前三大股东分别为包头市太平商贸集团有限企业、包头市大安投资有限责任企业和包头市精工科技有限责任企业,持股比例分别为9.07%、5.51%、5.32%; 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5.00%,股票比较分散。
截至年9月底,该银行资产总额为5358亿元,其中各项贷款和垫款为2042亿元。 负债总额5034亿元,其中吸收各项存款2293亿元,同业负债(含同业存款) 2211亿元。 全部权益为324亿元。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包商银行两员工受贿50余万,违法发放2亿贷款,多年未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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