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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一家银行的女行长雷婷婷采取了在5家公司之间“左右逢源”、续约的方法,在“被骗公司”之间将资金推回新高。 把债务投资到德华集团赚取高额利息。 取得的高额利息进入了实际管理的私人账户。
据报道,从2009年11月开始的下一个5年间,富滇银行昆明海源北路支行当时的行长雷銷,在以职务理由与云南教育基金会等5家公司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谎报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巨额资金,造成5家公司损失超过5800万元。
年6月26日,刚过48岁生日不久,雷钫被捕。 被捕前一个月,她被富楚银行昆明海源北路支行行长的职务取代。 工商资料显示,年5月20日,富楚银行昆明海源北路支行负责人由雷銷改为杨磊。
根据裁定书公布的资料,雷婷婷于1968年6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人、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年11月至年1月间,雷婷婷在与云南教育基金会、云南省青少年快速发展基金会、昆明教育公益事业促进会、云南省流通领域协会、云南省农业机械总公司等5家公司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谎报事实,骗取这5家资金后,高利转卖云南呈贡德华公司集团有限企业。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昆明中院于年9月14日作出《云01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
昆明中院在上述判决书中宣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雷醋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然后,判决违法所得并追缴后,返还给受害者。
判决后,原审被告雷銷不服,提出上诉。
《每日经济希望》记者整理了裁定书的复印件,发现雷婷上诉的原因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强调“最后未兑现”、“最后未归还”等情况,否定诈骗罪的事实,认为“法律适用不当”。 二是强调“退还30万元”、“有自首情节”、“立功”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失真”。 具体如下。
一、三家基金会的理财都是基金会领导指示她代为办理,财务人员也知道,几年前的本息都是如期到帐,按期履行,最后没有兑现而已。
2、省流通领域协会理财前两次都付了利息。
3、农机企业资金不存在欺诈,共签订了5个合同,但前4个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按合同归还本息,最后一笔债务尚未还清,因此不能认定为欺诈。
4、自己立案后,已返还30万元,判决书未认定。
5、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
6、农机企业周金荣、流通协会李朝荣、李华仙应被认定为是她提供的线索,立过功。
另外,雷銷的辩护人主张,雷銷的行为不应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其行为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位女行长“最后没有兑现”,却在五个工作地点之间来回切换,耍了“换新的”的把戏。
根据裁谈书透露的消息,雷銷在无法偿还资金的情况下,通过续签合同的方法,将资金在“被骗公司”之间转回新的。 此外,雷钫曾一时“逃到海外”。
辩护人还强调,“雷銷在收到被害人资金后,并未进入自己的个人账户”,而是“直接转入德华公司集团账户,收取较高利息”。
但是,整理事件后,参与借款投资获得的高额利息,最终进入雷銷实际控制的陈氏、江氏、何氏、吴兴氏等个人账户,最终受害者的资金未能收回……更重要的是,雷銷氏以公司名义与受害者签订了借款合同,
云南省高院也表示,本案认定了雷醋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意见不成立。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实施的行为,本案不符合该罪的特征。
毕竟,云南高院利用上诉人雷銷作为富滇银行昆明海源北路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冒用银行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资金,造成损失人民币58255822元无法返还,金额特别巨大,雷銷的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审。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昆明一女行长玩借新还旧,套取高额利息据为己有,致5家单位损失58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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